Re: [閒聊] 多元成家方案不知道在吵什麼?已回收
※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可以google找資料看一下.
: 我反來覺得伴侶制度才應該是更需要優先通過的法案.
伴侶制的問題才大
伴侶制最大的問題就是「什麼保障都沒有,就是個空殼」
就像你去克萊斯勒買車,車商跟你說「這台車的性能跟賓士相同」
結果你買的時候發現所有套裝、組件幾乎都要外加才有辦法跟賓士相同
如果什麼都不加就連車都不是
如果把婚姻比喻成賓士
伴侶制比喻成克萊斯勒
當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侵害婚姻的損害賠償
伴侶制有這些東西嗎?甚至有些制度草案根本就拿掉
那你能說伴侶制可以等同婚姻?
也許有人覺得這些東西都不重要
但當發生時,一切都會很重要
要賦予我國同居人口相關權利義務是很重要
但不該是這種方式
以下的例子就是我反對的原因:
甲男為了讓乙女不要再提結婚的事
所以就跟乙女說
我雖然不想結婚,而我們也想在一起
那我們簽訂伴侶契約
這樣讓你父母放心,也可以讓你的地位及安全感有保障
乙女就照辦了但並沒有任何約定
然後為了讓甲男衝刺事業
日夜操持家務非常辛勞
甚至為愛放棄自己如日中天的事業
甚至有了兩個愛的結晶
十年之後某日甲男在人生旅途上碰上夢中情人丙女
甲男為了想跟丙女結婚
所以就直接單方解消乙女的伴侶契約後跟丙女結婚
那乙女簽了這個伴侶契約後有對她發生什麼保障嗎?
贍養費或親權?照判例或實務運作下來說可能有
剩餘財產分配?沒有
但乙女日夜操持家務換得甲男專心衝刺事業
不算對甲男締結伴侶契約後的財產增加有助益?
如果回歸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原理
乙女不應該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因為她沒有結婚?
那伴侶制度到底保護了什麼?
這不是一個自以為客觀的講「那你們就選擇婚姻啊」就可以解決的
我很失望伴侶盟就是用這種態度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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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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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各種成家可能」是種假命題
「解構婚姻霸權」才是事實
這是伴侶盟秘書長、理事長自己講的
http://tinyurl.com/kot96tv
這個理論一句簡單來說是個實驗性概念
當初提倡這種理論的人只是在探討婚姻對於家庭的意義
但這種方式是針對「婚姻組成的家庭=異性結合的家庭」的挑戰
目的就是尋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但就我所知,這已經是個過時的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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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應該看過草案了吧?
那你可以跟我說,伴侶制提供了什麼其他法律無法替代的保障嗎?^_^
這不是我要不要完整保障的問題,而是伴侶制根本沒有解決問題
他只是一個情侶關系的登記明文化
(少拿伴侶盟那套什麼老戰友結成伴侶這種連家屬伴侶制都搞不清的說詞來說嘴)
但登記之後什麼基本權利義務都沒有
所有基本權利義務都要另外約定
你我是聰明人操作起來當然沒有問題
但所有人都是嗎?^_^
※ 編輯: ahiru 來自: 210.69.124.16 (12/0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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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連外國法律都抄不好
有人寫了跟德法伴侶制的比較
http://tinyurl.com/luocbr7(FB)
伴侶制設計原理都是跟「婚姻」的權利義務相同
主要是針對兩個地方
1.一種同性婚姻分門立法的實踐
因為在某些區域「婚姻=異性結合」觀念強烈的國家
都會採用這種立法
美國現有允許同性婚的16州裡
當初都曾經有「民事結合」(即伴侶制)的設計
給予同性伴侶相同於婚姻的權利義務
2.是針對同居不婚族的實質權利義務保障
因為有些人就是對「婚姻」這兩字過敏
所以立法上用另一個不用「婚姻」當名字的制度
來保障當事人成立家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所以本質上,如果是抄外國法
「伴侶」=「實質上的婚姻」這個前提就應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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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為何不堅持要婚姻很重要嗎?
聰明的講法大家都會講
但在愛情之下,每個人都有機會沖昏頭
重點已經不是質問他為何不選婚姻而傻傻的去簽伴侶合約
而是他簽了伴侶合約後為何得不到保障的問題
另外,我想你大概不知道「解構婚姻霸權」這句話背後代表的意思~(微笑)
所以你才會去一味相信伴侶盟的說詞
但不知道也很正常啦
因為這是有學過女性主義法學或性別法律研究才會知道的
這句話在跟你說,他們不覺得只有婚姻組成的家庭才叫家庭
對他們來說家屬家庭關係跟室友關係沒有什麼不同
所以當初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論中
被當成其中一個同性婚姻應該合法化的理由
但據我所知並不是所有LGBT團體都贊成這種論述
這個實驗是這樣的
他們找了兩個各自有小孩的「拉」組成家庭
然後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與教養
所產生的效果跟一般家庭無異
也會產生如家人間相互照顧的情形
藉此證明家庭組織組成需要再重新思考
你循這麼脈絡去看伴侶盟的講法,是不是很相似?
基本上伴侶盟這套制度就是在根基於這個理論所產生
有什麼不好?這要寫的話很複雜
簡單來說就是不夠穩定且未考量破滅可能產生的問題
家屬制度的問題還小
(最多只要解決家屬公示性的問題)
伴侶制度既然是家的另一個組成途徑
其設計概念應該與婚姻制度類似
包括解消後的處理(就是剩餘財產分配)
但草案中並沒有這樣設計
反而伴侶盟用一堆莫名其妙的例子
像是遊手好閒的丈夫還跟妻子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來佐證伴侶契約分別財產制的合理性
(現行法上,這是要不要修正1030-1經濟弱勢直接推定對婚後財產有助力的問題)
(且若真是有這種狀況,1030-1第2項也可以用)
其實某種程度上,反應出他們根本不懂身份法很多大原則的狀況
但這部分寫下去就沒完沒了了~
用個現象來觀察就好
這部草案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位身份法學者背書
甚至國內身份法權威都沒有人出來表態支持這部草案
真的是因為傳統嗎?我想應該還有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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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告訴我,這個伴侶合約在沒有其他約定下到底給了契約當事人甚麼保障?
不要擅自去想所有契約當事人都是聰明的
都是對法律制度有一定瞭解的
也不要擅自去想這些人簽契約是理性的
我們不是在烏托邦
要講好聽話大家都會講
但是就是因為今天對同居人的保護不足所以才要修法
如果定了一個如果不約定就甚麼都沒有保護到的法律,那要這個制度作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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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你還是沒有解釋,伴侶制到底給契約當事人甚麼保障?
你可以看我上面有人作的分析
德國直接賦予當事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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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法案法務部一定要出研討意見
法務部要出研討意見要找誰出來問
身份法學者啊~
那他們的意見重不重要?
那我會覺得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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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為何我加入個伴侶契約還要搞懂我自己權利義務才能另外約定
但進入婚姻只要登記就有套裝可以拿?
請面對伴侶制度就是保護不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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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伴侶制
毀約還真的沒有什麼處罰(請求權)
就只是賠上自己的青春、時間、金錢
但這些對於某些人來說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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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瞭解自身權利義務這種事在非法律人中還是有個極限
要不然大家如果都懂為何還要專業人士協助?
法律系畢業就洗洗睡了啊~
所以我前面才說這種想法是烏托邦
※ 編輯: ahiru 來自: 210.69.124.16 (12/0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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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感謝大家在這個文章過了三天後仍然有回應~ <(_ _)>
以下繼續回應
但另一個講法就是
因為有伴侶制的存在
使乙女誤信其在與甲簽訂伴侶合約後已實質達到「逼婚」的目的
如果沒有伴侶制,乙女最多就是在「分手」與「繼續逼婚」做抉擇
今天多了伴侶制,反而讓乙女落入不利地位
我不太相信,伴侶盟在號稱做了同居人口研究後
在這部分居然甚麼都沒有考慮到
另外,伴侶關係是不是僅解讀成重要關係人已經是伴侶盟搞不清楚狀況的產物了
兩位同居沒有情愛關係的老伯相互照料有必要一定要簽伴侶契約嗎?
只登記家屬不行嗎?
或者不登記,以實質認定兩人之間的家屬關係不行嗎?
那伴侶跟家屬制的界限在哪裡?
更不要說,現在他舉的外國法,伴侶制都是「準婚姻制」
然後對所有質疑伴侶制的忠貞義務的人都認為是不瞭解草案
但,回歸伴侶制的設計目的
到底是誰搞錯呢?
※ 編輯: ahiru 來自: 1.160.87.124 (12/07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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