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對方父母隱瞞三年><
※ 引述《losethat ((徵男)拍藝術照,限台南)》之銘言:
: ※ 引述《brillante (相思花瓣)》之銘言:
: : 這要講得精細一點,拋棄繼承了就是拋棄,沒有順不順位的問題。
: : 應該是說同一親等的子女「全部」拋棄了,
: : 才會丟到順位的孫子輩身上。一二三四親等這樣順下去......:p
: : 辦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自己的啦!
: : 但是若大家商量好一起拋棄繼承,那最好一~四親等都一起辦比較好。
: : 所以還是辦限定繼承較佳,一個人辦,其他人一起受惠。
: : 我們的民法很詭異,竟然不是以限定繼承為主,
: : 所以就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有人年紀輕輕就莫名其妙繼承了上千萬債務。
: 看起來限定繼承是一個不 禍延子孫 的 方法
: 不過是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
: 不知是我才疏學淺嗎?
: 所以....那個...誰知道限定繼承要在什麼時候辦?(能不能現在先辦好?
: 還是一定要等那人"掛了"才能辦?)
:
現在政府已經開始在研擬將概括繼承 導向限定繼承的方式在走
目的就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因為沒有在期限內 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
或是漏辦了拋棄繼承而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堆債務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去辦理的繼承人產生效力 沒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 債務也是由底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如果是採限定繼承的方式 只要繼承人中有一個人去辦理 對其他繼承人生同等之效力
依民法的規定 當發生繼承事件時 遺產上的權利義務
會在繼承事實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 就移轉到繼承人的身上
當繼承人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情況 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
可由繼承開始起的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法院主張限定繼承
不過遺產清冊的製作上不是很容易就是了
如果想要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可以移駕到生活法律板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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