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對方父母隱瞞三年><

看板GetMarry (結婚)作者 (梅子)時間18年前 (2007/10/03 1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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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sethat ((徵男)拍藝術照,限台南)》之銘言: : ※ 引述《brillante (相思花瓣)》之銘言: : : 這要講得精細一點,拋棄繼承了就是拋棄,沒有順不順位的問題。 : : 應該是說同一親等的子女「全部」拋棄了, : : 才會丟到順位的孫子輩身上。一二三四親等這樣順下去......:p : : 辦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自己的啦! : : 但是若大家商量好一起拋棄繼承,那最好一~四親等都一起辦比較好。 : : 所以還是辦限定繼承較佳,一個人辦,其他人一起受惠。 : : 我們的民法很詭異,竟然不是以限定繼承為主, : : 所以就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有人年紀輕輕就莫名其妙繼承了上千萬債務。 : 看起來限定繼承是一個不 禍延子孫 的 方法 : 不過是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 : 不知是我才疏學淺嗎? : 所以....那個...誰知道限定繼承要在什麼時候辦?(能不能現在先辦好? : 還是一定要等那人"掛了"才能辦?) : 現在政府已經開始在研擬將概括繼承 導向限定繼承的方式在走 目的就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因為沒有在期限內 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 或是漏辦了拋棄繼承而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堆債務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去辦理的繼承人產生效力 沒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 債務也是由底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如果是採限定繼承的方式 只要繼承人中有一個人去辦理 對其他繼承人生同等之效力 依民法的規定 當發生繼承事件時 遺產上的權利義務 會在繼承事實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 就移轉到繼承人的身上 當繼承人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情況 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 可由繼承開始起的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法院主張限定繼承 不過遺產清冊的製作上不是很容易就是了 如果想要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可以移駕到生活法律板去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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