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殺很大"廣告爆紅原因與社會的關聯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以路西法效應和見樹又見林兩本書類似的立場作結的話,個人不是
: 我們所要譴責的,背後那個影響個人行為的結構才是。
如果說是要見樹「又」見林。
我們不該說「個人不是我們所要譴責的,背後那個影響個人行為的結構才是。」
畢竟在妳第二層談的能動性(agency)就是主張個體對結構的反向操作的能力。這
樣宣稱不但與第二層的主體能動性有出入,而且變成「見林不見樹」了。
結構不是脫離個體而獨立存在的東西,即使我們同意結構或社會是一種超越「所
有個體的加總」的存在,它依然必須依賴個體的存在而存在。因此,結構和個體
之間的關係是雙向的不是單向的。
簡單說,活在相同社會結構下的人,為什麼有些人能夠觀察到結構的壓迫而有些
人不能?如果「被結構影響的個人行為」是一種非自主的行為(沒有能動性的行
為),而「能夠意識到結構對個人行為之影響力」的人才算擁有真正的自主性,
那麼,在「意識到/意識不到」結構的存在及其影響力之前,是什麼決定了一個
個體在之後走向「意識到」的路,還是走向「意識不到」的路?
我認為這個問題基本上是無法回答的問題,因為個體和結構之間的關係本來就不
是相互對立的關係,而是一體兩面的關係,結構由個體之間的聯絡、互動、資訊
交換、權力關係……等等複雜的交互作用而產生,在其中任何微小的個體動作都
有可能造成結構的改變(究竟是每個微觀的動作都會對宏觀的結構產生雖然看不
見但卻仍實際存在的變動;還是並非每個微觀層面的動作都會對宏觀的結構產生
影響,但是每個個體都有改變結構的潛能,我無法決定,但同時也認為這兩者的
差異在現在的討論階段並非必要)。
因此,個人不是結構底下必然的犧牲,雖然要個人為整個結構負全責也不恰當。
(或可把結構看成某種族群的共業?)結構對個體的影響(影響,而非決定)是
個必然,但結構的存在也是由個體共創,而非真正有其(結構的)意志,因此談
「譴責」結構,或是要結構「負責」,都算是沒有意義的談論,真正要聚焦的應
該是如何讓個體「都能」意識到結構的存在並對其反省(反省的意義是對結構所
預設的價值進行自主的判斷,它不必須是對結構的批判,也可以是贊同)。
至於懷疑論者可能會質疑反省的動作也無法避免結構的影響,因此對於自主性的
掌握沒有幫助。我相信這是一種謬誤的見解。人的思維運作(無論理性與否)都
必須有輸入才能有輸出,這裡的輸入不只是來自外部的,同時也可以是來自內部
的(無論是以身體還是意識做為內外的區分),因此若我們要在「同意自主性是
一個共識的存在」的前提下談論自主性,則這個自主性就必然是一個受前件影響
的自主,而不是一個無前件的,完全自我決定的自主性。
因此若要同意上述懷疑論的質疑,無異是同意我們所有對「自主性」的談論都毫
無(真的)意義。我不否認這個結論在邏輯上的可能性,但既然實踐上我們都未
有放棄自我自主性的打算,這種懷疑論的質疑至少在這個實踐前提下就沒有參考
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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