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 …
※ 引述《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之銘言:
: ※ 引述《voyage09 (kizuna)》之銘言:
: :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 ,約有四十種以上。
: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 若說戀童性傾向不能在學校任職(小學國中)
: 那麼異性戀傾向者也不能在高級學校任職了
: 看看最近喝真理性侵的風波就知道
: 為了避免性侵害 異性戀男老師都不得任職高級學校
齊頭式的平等不是平等
這根本是搞不清楚狀況的發言
戀童->兒童
異性戀->異性
這根本不能比
用性傾向來審核僱用與否確實是歧視,我絕對反對
但是有一個例外:對於中小學幼稚園等機構,避免任用戀童癖者
這個我持贊同意見
主要問題在於成年與否,而非單純性傾向的歧視
大家都成年的話愛怎麼搞當然隨便去搞
但對象是兒童!
兒童不管是從心智成熟度、體能、力量來看,對於存有惡意的成年人有反抗的餘地嗎?
如果想要扯到兒童有性自主之類的
那麻煩先搞清楚兒童的身心發展再來說
照這種齊頭式平等的觀念來說
雛妓也不用救援了,兒童性侵害也不用抓了
反正雖然她只有七歲,雖然她是為了吃糖才跟叔叔伯伯作愛
可是她擺明就是自願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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