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 …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時間19年前 (2006/12/29 11:07)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 3人參與討論串5/7 (看更多)
※ 引述《voyage09 (kizuna)》之銘言:
: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約有四十種以上。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若說戀童性傾向不能在學校任職(小學國中)
那麼異性戀傾向者也不能在高級學校任職了
看看最近喝真理性侵的風波就知道
為了避免性侵害 異性戀男老師都不得任職高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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