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婚前性行為??
這個基本上相當于大陸的“強姦幼女罪”
只是擴大了保護范圍。
關鍵點是: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無論未成年人同意與否,都構成性侵害犯罪。
它與普通強姦罪的最大區別在于,強姦必須違背受害人意願。
※ 引述《millren (millren.)》之銘言:
: 這個說的是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是違法,沒有說未結婚吧。
: 也有年齡超過18歲,但是還未結婚的人啊
: W:
: : 根據刑法第227、229-1條規定,未成年者的婚前性行為乃是違法行為,
: : 並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 : ----
: :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 227 條
: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229- 1 條
: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 :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 第 2 條
: :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 :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 :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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