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與境外離婚訴訟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wang7514 (scientific dream)時間2年前 (2022/09/18 07:52)推噓1(1推 0噓 16→)留言17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謝謝原文中推文提供的案例,目前雙方離婚意願基本上是確定的,因為雙方各自在台灣與美
國啟動離婚程序,所以對於離婚這個事實在二地不太可能有爭議。
爭執點在於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台灣與美國律師都有提到,台灣法官很有可能會以婚後
財產都在美國、而且對方已經在美國啟動離婚及財產分配請求為由,判定由美國法院審理。
而我的台灣律師當初只有訴請離婚而沒有請求財產分配(因為我是要給錢的人,請求財產分
配不合理),所以我極大的可能得在美國依照法律私下協議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或花時間打
官司讓法官判定。這個狀況基本上台灣的訴訟是白花錢跟浪費時間了...
雖然依照美國法律,對於我這種短期婚姻在財產分配及離婚後贍養費上的計算很明確、對方
不太會有著力點提出爭議,但是華州的家事法律有一項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在訴訟期間的經濟
支持,意思就是我必須在訴訟期間支付臨時贍養費及對方律師費,臨時贍養費的計算可以雙
方私下協議交由法院、或是直接讓法院計算給出命令,這些都會在接下來一個月決定,但是
臨時贍養費的命令會一直存在在訴訟期間,所以對方一直拖著訴訟越久,我要付的就越多。
這個對我來說是硬傷,我只能向法院要求對方要找工作支持自己的生活,但是找不找的到工
作就是很模糊的地方,而且如果對方說明財產不足,我還得支付對方律師費。
整體而言,我完全被美國絕對保障經濟弱勢這項原則壓著打,要嘛我就照著美國法律重新提
供資料計算資產、照著程序走直到有調解共識或是一路打官司到底讓法官判決,不然就是現
階段跟對方律師討論能否用台灣調解庭中提供的資產聲明,來協商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目前
看來訴訟拖越久、我要付的臨時贍養費越多,所以我只能爭取速戰速決來止損。
只能說面對法律,認真想好好解決、尋求共識的我,反而是被法律壓著打的對象,只要對方
不表示想法就把溝通堵死、再喊著看對方誠意,就可以等著籌碼堆到自己滿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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