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分享我提告略誘的經驗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那個他)時間3年前 (2021/10/20 19:00), 3年前編輯推噓7(7012)
留言19則, 6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前面文章有討論到略誘 我來分享我的吧 看膩了拍謝啊 今天剛收到結果 講真的心情沒有很好 提告原因- - - 年初的時候對方利用他的探視時間多帶走 正常是六早上去日晚上回來 兩天一夜 但對方故意拖到下個禮拜六晚上才把小孩帶回來 也沒有事先告知我 是我星期日不見人影 打電話要人 他回說:「我就是要把小孩帶走」 然後傳訊說 下個星期六帶回 當下我滿生氣的 有點歇斯底里 我到了警局考慮好幾天後提告略誘 猶豫的原因是警方跟我說告不成 律師是叫我告 我就想說不管成不成試一下 給個教訓也好 所以我提告略誘 也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返還小孩 強制執行一個月後才收到文件問我小孩在哪 他確實在星期六把小孩帶回 所以強制執行沒有起作用 提告過了3.4月後 略誘罪開偵查庭 我像檢察官解釋 最後我也忍不住哭了 我邊哭邊說 小孩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 基本的探視小孩都哭著不要去 突然又多那麼多天 這樣跟綁架有什麼兩樣? 這一次縱容他這樣 以後他一定會再犯 最後檢察官只回我 他希望我能帶什麼話給對方 他覺得很難起訴 就在今天 隔了快10個月 我就收到不起訴的文件 結論: 只要你隨便說個時間 你就可以把小孩帶走 對方想告也告不了 等你玩爽了再丟回去給對方就好 小孩的心理不重要 回來變瘦黑眼圈也不重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10.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634727649.A.39F.html

10/20 21:05, 3年前 , 1F
拍拍:(
10/20 21:05, 1F

10/21 08:02, 3年前 , 2F
請問 如果他沒還小孩的話可以告的成嗎?
10/21 08:02, 2F

10/21 08:02, 3年前 , 3F
另外一方 帶走不只一星期 不給知道讀哪裡
10/21 08:02, 3F
台灣走法律程序太多太久,我都不知道到底是小孩先回來還是先強制執行帶小孩回來呢! 不給知道讀哪裡這沒有辦法構成 ※ 編輯: sunbaby0830 (220.129.149.122 臺灣), 10/21/2021 15:17:34

10/21 18:39, 3年前 , 4F
反過來如果不給他帶走或拖延戰術呢?這樣還他他告的了你嗎
10/21 18:39, 4F

10/21 18:39, 3年前 , 5F
10/21 18:39, 5F
那他只能走民事 更改探視時間 又要一兩年

10/22 11:49, 3年前 , 6F
所以小孩真的不開心嗎?有沒有問這一週發生什麼事?
10/22 11:49, 6F
小孩知道要去對方那裡都會開始哭要我抱著 看到他們來都不願意給他們抱 重點 他根本不知道那是誰誰是爸爸

10/23 10:33, 3年前 , 7F
你也可以用同一招 不讓對方帶走 等對方來告你啊
10/23 10:33, 7F
長期下來不是辦法 ※ 編輯: sunbaby0830 (220.129.135.250 臺灣), 10/24/2021 11:37:27

10/24 13:40, 3年前 , 8F
刑法第 241 條
10/24 13:40, 8F

10/24 13:41, 3年前 , 9F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10/24 13:41, 9F

10/24 13:41, 3年前 , 10F
以下有期徒刑。
10/24 13:41, 10F

10/24 13:42, 3年前 , 11F
妳看法條,就是要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他有主動按他說的時
10/24 13:42, 11F

10/24 13:42, 3年前 , 12F
間送回來,就表示沒有要讓小孩「脫離家庭」的意思
10/24 13:42, 12F

10/24 13:43, 3年前 , 13F
但我個人認為提高民事有機會
10/24 13:43, 13F

10/24 13:44, 3年前 , 14F
妳在小孩不見的這週,可能身心緊張去看了精神科,四處搭計程
10/24 13:44, 14F

10/24 13:44, 3年前 , 15F
車找小孩,花了不少錢
10/24 13:44, 15F

10/24 13:46, 3年前 , 16F
你就提出診斷證明還有計程車收據向他求償精神損失,因此無法
10/24 13:46, 16F

10/24 13:46, 3年前 , 17F
工作的工作損失,還有計程車費
10/24 13:46, 17F

10/24 13:47, 3年前 , 18F
如果這次沒想到因此沒留下單據,記得下次用一下,刑事告不成
10/24 13:47, 18F

10/24 13:47, 3年前 , 19F
,改告民事吧
10/24 13:47, 19F
文章代碼(AID): #1XR_RXEV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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