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結婚真的對女生蠻虧的吧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同理心5566)時間6小時前 (2025/01/24 14:25), 編輯推噓14(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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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已婚婦女要墮胎要丈夫同意 台灣的立法理由並沒有那麼複雜 首先 你一旦結婚了 法律就會預設了你的人生目的 包括組建家庭 生育子女 這類事情 也因此一旦懷孕了 如果沒有其他的事情發生 小孩預設的老爸就是孕婦配偶 孕婦配偶也預設有扶養小孩的義務 這些預設情形除非打官司或是有突發狀況 不然就是會照著法律設計走下去的 這個跟小孩是不是男生親生的無關 只要沒有打官司或是離婚什麼的 已婚孕婦生下來的小孩 其配偶就是會需要扶養小孩長大 因為這就是婚姻的目的: 組建家庭 生育子女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 孕婦的配偶有義務去撫養孕婦肚子裡的小孩 既然有這個義務 自然也會具備相應的權利 這包括要不要終止這個小孩的生命 這時候女性的自主權利自然會受到限制 這有點像是說 你當了媽媽之後 你不能愛去夜店開趴就開趴 愛在家裡面抽菸喝酒就喝酒 你必須要確保小孩有人照顧 你必須要要確保小孩的生活環境安全乾淨 這些"必須"實際上也是限制了女性自主權 你限縮了這些媽媽的自由跟時間 你限制了這些媽媽的活動與興趣 但這些限制並不是無緣由的 而是法律認為比起女性自主權 母親照顧小孩的義務是更為優先的 所以同樣的道理 雖然小孩在出生之前沒有人權 但是你在婚姻這個框架下要生小孩 至少在台灣啦 這就是兩個人的事情 所以如果在婚姻狀態下你們決定要墮掉重練 那麼也是需要兩個人共同決定 當然婚姻的目的是不是一定要生小孩 或是這年頭是不是還有保大保小這種觀念 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也不只一次有立委要砍掉配偶同意權這件事情 但至少還沒砍掉的現在 婚姻大事大多數時候都是需要兩個人共同決定 這也是為啥原本設計上 女性自主權會限縮 這個跟賣不賣子宮沒啥關係 真的是鳥到爆炸的婚姻 女生賣掉的可不只有子宮而已 而還不錯的婚姻下 要做出墮胎這種令人難過的決定 兩個人總比一個人來承擔好 所以說到賣子宮這件事情 可能扯的有點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5.86.208.25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737699935.A.5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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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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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表示:妳要墮就墮啊妳開心就好費用我不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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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的要墮胎男的無權反對,相反地,女的要生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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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沒有養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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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過去,如果未婚生產女方也可以事後要求男生要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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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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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男生有撫養責任跟能不能決定墮胎綁樁你覺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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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結婚就可以綁樁在一起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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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只要孕婦醫學表達有懷孕後憂鬱症 繼續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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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生命風險 即可豁免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墮胎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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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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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大保小 只有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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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s,你未婚生產有撫養責任的根據是來自法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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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反擊你墮胎他根據法律有否決權,怎又不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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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討論的是要不要改掉墮胎配偶同意權,如果你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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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討論法,全部法律都要同時一起跳下去討論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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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掉,那根本大混戰不用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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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提出這個說法嗎?然後我回答你這個說法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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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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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產出的小孩男方有撫養的責任>誰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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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男方有是否同意女方墮胎的權利>誰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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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真的不要結婚就好,前陣子有個案例,婚前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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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婚後避孕失敗不小心有了,老公卻不肯簽字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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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肯離婚,老婆怨恨生下來的女兒,對女兒都不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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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女兒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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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會吵這種東西的男女別結婚比較好,婚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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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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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y的意思是撫養義務不與婚姻掛勾,所以不可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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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以婚姻關係為由主張男方否決墮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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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果丈夫可以否決妻子墮胎是因為小孩生下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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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義務,那以現行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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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撫養義務(視情況可能需要打官司),那生父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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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決女方墮胎的權利,但目前並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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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樓上lam想表達的想法了。那我看法傾向於,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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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撫養義務獨立於婚姻,但婚姻是一種基於合作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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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如果那麼在意個人自主權,而不認為這是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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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那確實別步入婚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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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ap9VNZ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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