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議題] 關於討論熱烈的考公職
我知道這議題翻的有點舊了XD
但是我今天碰巧遇到個在台北市衛生局工作的臨床心理師
他的業務是管理台北市跟心理衛生法相關 還有一些跟心理工作有關的行政問題
(他在我系上開的課叫臨床心理學實務概論 但都在講政府部門跟心理師還有民眾的斡旋)
剛巧這問題浮上心頭 所以就問了
大概問到的是 由於精神衛生法規定對於精神病患不得剝奪其工作權
(當然沒有處理自己生活能力的人有另外的辦法
這邊指的是一般的病症之說 像是憂鬱症躁鬱症等有方法可以穩定病情的
老師說GID也是適用這個條文)
相對於公務員任用法(應該是這個名字嗎???)
精神衛生法是更新的法 而且屬於特別法
在法條等級上強於公務員任用法(名字應該對吧...其實我沒去查文XD)
所以法律上不得因GID診斷剝奪其工作權
(而且老師的說法雖然是憂鬱症躁鬱症如果控制的好 並不影響工作能力
那麼就沒道理不任用 那我問說那如果有GID診斷但沒有特別用"醫療行為"去"治療"呢
老師是指出說公部門只能因為其工作能力不佳而解聘
無論有無治療都不得以"診斷"作為解聘理由
但如果是他因為沒治療而導致工作能力不佳就可以 簡單的說不能以診斷為主因)
另外老師還說到公部們無法得到醫院的診斷紀錄
屬於醫療機構專業倫理保密原則的保密內容 除非司法機構要求診斷作為證據之用
不然光靠連線方式不可能查到 而且若司法機構要求提出
就必須先提精神醫療訴訟 必須要臨床心理師出庭作證
而心理師有權因專業因素拒絕提出診斷(通常這經過心理師的權衡考量)
以上大概是我今天問到的 給大家做參考
簡單的說應該是資方(公務員就是公部門囉) 不能因為這個診斷遣散你
或是以此為由不讓你應徵(考試)之類的
但他如果想搞你還是有辦法的這樣- -" 這就要看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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