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第二者的報復
※ 引述《thirdone (多情總被無情傷)》之銘言:
: 看開和寬恕說起來多麼容易
: 做起來卻很困難,對人的信任對婚姻的恐懼
: 在心裡面留下很大的陰影
: 對這件事情的厭惡跟反感,讓我一直反胃不能進食
: 對所有甜蜜跟幸福的表象都覺得虛假
: 看精神科醫師治療我心理上的障礙
回文很花時間,一直講同一件事也很累;
原本也覺得妳還在情緒之中,不想多說,
但又看到妳再發文,與想起之前的籤詩,看來有些事妳還沒想清楚....
「嘴占崑山玉,凡人知吉凶;勸君且退步,恐久墜坑中」。
這是妳之前說他抽到的籤,問他與妳的未來。
有一說說抽到籤意不好的籤,可以當一個警訊,別讓壞事發生。
不管信不信,籤說要退,以免招來更大危險;
但現在看來,妳似乎一直陷下去...
這樣說吧,愛情可以簡單分兩個面向來看:雙方已婚/未婚、與相愛與否,
不同狀況下該做的也不同。
請平心再仔細看一次妳的事,想想這個過程之中的對錯。
未婚時妳可以說妳有權利爭取。
在知道他已婚、也不愛妳時,決定離開,也沒錯;
去找他老婆「說清楚」,以免她一直不知道嫁的是怎樣的人,也很勇敢,
但看她的反應,她應該覺得妳像是去「嗆聲」;
如果真是為她好,妳不該是帶著怨恨去說,因為對不起妳的並不是她。
她其實和妳一樣可憐,不知情的狀況下愛上同一個兩邊說謊的人;
甚至,比妳更可憐些,因為妳可以決定好就離開這段感情,
但她已有婚姻束縛,還有多年感情羈絆,進退之間要考量的更多。
如果因為要報復,用妳的激烈方式,把第二者寫的詆毀簡訊給他老婆看,
除了傷她、還有什麼?(幸好,妳還沒這麼做)
我相信妳還是明理的人,這樣做妳不會覺得好過些。
即使她真的決定離婚了,讓妳「逞罰」到第二者了,
她也可以說要爭取她要的公平,先告妳們通姦、再休夫。
如果有那些簡訊,雖然難堪,但剛好當呈堂證供,不是嗎?
官司一打下來,妳很難再好好過日子,只會更與這件事糾纏不清,
那時即便妳再說不知他已婚、他怎麼騙妳都沒用。
我同情妳的際遇,不希望有天看到妳再來發文章說被玩弄感情、又被告,
恨所有人,甚至成為社會版新聞主角。
看開和寬恕不只是妳說的「美德」,而是唯一能讓妳全身而退的方法。
寬恕的確是用說的很容易,也只有走過之後,才會知道有多難;
有時,寬恕反而需要更大的勇氣。
妳有怨有恨很正常,並不是要妳馬上就原諒;
時間可以撫平傷痛,終究,妳會了解,原諒別人,也是原諒自己。
妳的個性是人家越說、妳越要去證明自己對的人;
要妳放下,是要妳再想想,
不要再因為不甘心與恨而再報復,以免一時衝動繼續做傻事。
人生公平與否,並不是由別人對不起妳、妳報復回去就扯平;
妳也看見了,他回頭威脅傷害妳的家人了,這樣有比較公平嗎?
有些事過去就過去了;這件事妳唯一能學到的,就是一個經驗,
能將這個經驗內化為人生的智慧,才是更大的收穫。
一切都還來得及。
至於妳執著於妳一直相信他、才被騙得走不開,與版上有人罵妳的部份,
引兩篇鄧惠文醫師書裡的文章做結;也給有類似狀況的人做為借鏡。
女人的愚笨與智慧
http://www.wretch.cc/blog/elfgreenleaf/11971717
他不愛妳
http://blog.udn.com/NonoSu/440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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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7.82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5/2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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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版友寄信提醒我;謝謝他(她)讓我多些想法。
我想,我不該說直接說對錯,那太武斷了,因為一段感情的對錯不該由旁人來評斷;
我們只能就所得到的片面資訊去看,然後再用我們有限的人生經歷去做解讀。
對於婚姻的部分,我的想法也太過簡單了;也許他們不會這樣處理。
我同樣相信大家都是好意,不希望這件事往更壞的方向發展,所以發文討論;
如果之前有誤會或措詞不當,我在這裡道歉。
我也覺得,其實該怎麼做或許妳早已經知道了,只是,還是要時間慢慢恢復情緒吧。
如果能因為討論,對妳有些幫助,慢慢走出來,我相信有一天妳也會過得好。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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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通姦罪,查了資料;是告訴乃論,只有配偶能提告,追訴期六個月。
是告「配偶」與「與之外遇者」,並可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有人討論通姦除罪化,不過那是另一個很大的議題了。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
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
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
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
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
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
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
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
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
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相關資訊可參考:
全國法律網 通姦法律諮詢
http://www.lawgov.org/sex/sex01.html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5/31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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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1/0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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