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已回收
※ 引述《pamafan (pamafan)》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501766.shtml
: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
: 【中央社╱新北市15日電】 2012.11.15 07:38 pm
: 女子涉嫌在有婦之夫的男子家中幫他口交,遭檢方依相姦和通姦罪嫌起訴。
: 板院審理後,認定口交不是姦淫行為,判兩人無罪。
: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聲稱,因先前曾借住沈姓
: 男子位在新北市三峽區家中,沈男請她在去年8月3日晚間11時左右到住處取回私人物品。
: 李女辯稱,她當晚帶著宵夜到沈男家中,因天色已晚返家不便,決定住在沈家,
: 兩人邊吃宵夜邊看電視聊天,之後她就幫沈男口交,但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
: 板院表示,沈男妻子隔天從國外返家,驚見屋內放有李女的個人用品,遂向警方報案
: 並查扣在廚房垃圾桶發現的衛生紙。
: 兩人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有口交情事,但否認發生性行為,檢方將沈男和李女分別依
: 涉犯通姦和相姦罪嫌提起公訴。
: 板院審理時,認定無論是「通姦」或「相姦」須發生性器接合事實,通姦罪才有可能
: 成立;而「口交」不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指涉的姦淫行為,因此判決兩人無罪,
: 全案可上訴。
: 【2012/11/15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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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器接合事實?
: 那士官長的性器捅進二兵5樓的屁眼,算不算通姦罪?
不算,如果是強制性交可以成立。
因為修法問題,強姦罪已經修正成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一方以性器,對另一方(不限性別,男男女女都能成立)實施性交,包含口、
ASSHOLE,都能成立。
但是通姦: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依然是維持通姦,而沒有改成通性交,所以只有傳統的性交才能成罪,另外,也
只有異性間的傳統性交,也就是說,如果先生和男性出軌,是不能成立通姦罪的...太太和
女性的出軌,也不能成立通姦。
所以原PO士官長和二兵的戀情,並不能成立通姦罪。關於這點,要請大家多多督促立
法委員,不要再拿錢不幹事,修法怠惰,尸位素餐,罄竹難書。碼的,當了立法委員,不
以修法為要務,一天到晚開記者會,服務選民,真他碼的不務正業。真正要服務選民,應
該以修法為要務,使法律符合民情,與時並進。恐龍法官出現是因有恐龍法律,立法委員
修法怠惰,造成法律落後,難道不需要出來負責嗎?只要他馬的愛台灣,就不用修法了嗎?
補個幹。
來源:讀國考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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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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