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已回收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不正常人類研究所所長)時間13年前 (2012/11/16 00:12),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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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mafan (pamafan)》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501766.shtml :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 : 【中央社╱新北市15日電】 2012.11.15 07:38 pm : 女子涉嫌在有婦之夫的男子家中幫他口交,遭檢方依相姦和通姦罪嫌起訴。 : 板院審理後,認定口交不是姦淫行為,判兩人無罪。 :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聲稱,因先前曾借住沈姓 : 男子位在新北市三峽區家中,沈男請她在去年8月3日晚間11時左右到住處取回私人物品。 : 李女辯稱,她當晚帶著宵夜到沈男家中,因天色已晚返家不便,決定住在沈家, : 兩人邊吃宵夜邊看電視聊天,之後她就幫沈男口交,但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 : 板院表示,沈男妻子隔天從國外返家,驚見屋內放有李女的個人用品,遂向警方報案 : 並查扣在廚房垃圾桶發現的衛生紙。 : 兩人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有口交情事,但否認發生性行為,檢方將沈男和李女分別依 : 涉犯通姦和相姦罪嫌提起公訴。 : 板院審理時,認定無論是「通姦」或「相姦」須發生性器接合事實,通姦罪才有可能 : 成立;而「口交」不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指涉的姦淫行為,因此判決兩人無罪, : 全案可上訴。 : 【2012/11/15 中央社】@ http://udn.com/ : ----------------------------------------------------------------------------- : 性器接合事實? : 那士官長的性器捅進二兵5樓的屁眼,算不算通姦罪? 不算,如果是強制性交可以成立。 因為修法問題,強姦罪已經修正成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一方以性器,對另一方(不限性別,男男女女都能成立)實施性交,包含口、 ASSHOLE,都能成立。 但是通姦: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依然是維持通姦,而沒有改成通性交,所以只有傳統的性交才能成罪,另外,也 只有異性間的傳統性交,也就是說,如果先生和男性出軌,是不能成立通姦罪的...太太和 女性的出軌,也不能成立通姦。 所以原PO士官長和二兵的戀情,並不能成立通姦罪。關於這點,要請大家多多督促立 法委員,不要再拿錢不幹事,修法怠惰,尸位素餐,罄竹難書。碼的,當了立法委員,不 以修法為要務,一天到晚開記者會,服務選民,真他碼的不務正業。真正要服務選民,應 該以修法為要務,使法律符合民情,與時並進。恐龍法官出現是因有恐龍法律,立法委員 修法怠惰,造成法律落後,難道不需要出來負責嗎?只要他馬的愛台灣,就不用修法了嗎? 補個幹。 來源:讀國考學常識 --

04/23 00:47,
五樓就吃掉了
04/23 00:47

04/23 00:47,
我在香港迪士尼有遇到吳淑貞 和她坐同艘船~搞到最後 我
04/23 00:47

04/23 00:48,
就射出來了
04/23 00:48

04/23 00:50,
...怎麼是吳淑貞
04/23 00:50

04/23 00:51,
怪怪的= =
04/23 00:5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83.105

11/16 00:14, , 1F
專業 但好政治...
11/16 00:14, 1F

11/16 00:35, , 2F
最後一段是在講啥? 要立委修法成通性交罪嗎? 拜託用刑法處罰
11/16 00:35, 2F

11/16 00:37, , 3F
x這種事就已經不太適當了 還要擴大範圍喔? 現在這樣嚇阻可能
11/16 00:37, 3F

11/16 00:38, , 4F
會造成大麻煩的通姦就好了 其他算了吧
11/16 00:38, 4F

11/16 00:38, , 5F
前面是對的 後面個人感想是錯的 之所以通姦不跟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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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0:38, , 6F
是因為立法者本來就無意擴大通姦罪的適用
11/16 00:38, 6F

11/16 00:39, , 7F
通姦罪事實上是違反大部分國家的自由思潮
11/16 00:39, 7F

11/16 00:40, , 8F
那是舊時代父權思想下的產物 英美德日甚至中國都不處罰
11/16 00:40, 8F

11/16 00:41, , 9F
在我看來通姦問題回歸民事訴訟解決才是上策
11/16 00:41, 9F

11/16 10:30, , 10F
最後一段其實也不能說錯 要廢不廢的 一般人哪懂得姦和
11/16 10:30, 10F

11/16 10:31, , 11F
性交的不同 每次出現類似的案子 法官檢察官又要被罵恐龍
11/16 10:31, 11F

11/16 10:43, , 12F
大概會就繼續維持這樣吧 這議題大概跟性專區一樣麻煩
11/16 10:43, 12F

11/16 10:45, , 13F
跳出來講的一定會被罵到怎樣沒人知道
11/16 10:45, 13F

11/26 22:23, , 14F
難怪周美青不能告金浦聰或巧克力。
11/26 22:23, 14F
文章代碼(AID): #1GfHHi0M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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