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女生強姦男生是可能的嗎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時間19年前 (2006/12/01 15:05), 編輯推噓28(2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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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之銘言: : ※ 引述《AirBa ()》之銘言: : : 刑法 : : 第十條 :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 合之行為。 : 原po想問的主要解答在這一條,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 : 一、以性器進入…… 這是在講男對女,男對男 : 二、使之接合 因為女生無法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所以規定「使之接合」, : 女對男、女對女都可以 : 三、以性器以外之其它…… 用手指、舌頭、按摩棒、跳蛋,或者強者的拳頭…… : 包括進入和接合都在內 : 這個意思就是到三壘就得分了(手-性器),男女間互相可成立, : 至於有沒有可能,當然有可能, : 例如有強者晚上睡覺夢到林志玲在幫他吹,醒來發現是純美阿姨……成立強制性交罪。 性交,是醫學上的用詞,法律上本無性交之詞彙。 因為,觀念上強姦(現已無強姦罪之名詞),大家一定都會想到是男對女,才叫做強姦。 而以前遇到女對男的處理方式,則是以(強制)猥褻處理。 所以,修法才會加入(..使之接合..)的字樣,目的就是讓女對男的情況也可以成立強制 性交。只是本次修法只修正,基於(正當目的)....字樣,目的在排除醫療性的侵入行為 。但是,本條最嚴重的問題其實沒有人提案修正,那就是這位第三點,其他以性器以外 之物...,會無限制擴大適用強制性交罪的範圍。 講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案例好了,N年前一個國中生,對同班的女同學惡作劇,趁其不注意 的時候,將一隻筆放在椅子的夾縫中朝上,當那位女學生坐下,不偏不移的插入陰道之中 ...事後,其喪失了生育的能力..... 這各案例,該位男同學並無任何"強姦"意圖存在,但檢察官卻以強制性交起訴他,而非 重傷罪。。。這就是這條刑法的缺點所在了.... 對不起,學法律的人看到問題就認真了起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130

12/01 15:22, , 1F
好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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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罪構成要件也是符合啊...而且罪責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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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5:27, , 3F
真的會用221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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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阿 我們討論過這各案例 所以認為第三項應該修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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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有強制性交之意圖..以生殖器以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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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聽這個案情 應該是沒有強制性交的故意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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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那個男同學在放筆的時候會預見到剛好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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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阿 不然怎麼會說這各條文有問題 只是罪刑法定主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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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以生殖器以外之物..侵入他人..造成傷害..就該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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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 純就本案情形來看 行為人對於客觀上造成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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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修法的人不知道在修什麼阿 你我都懂的道理修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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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 並沒有故意存在 蓋其並無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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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本案該當性交之要件 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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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法條該不該把性交定義成這樣 倒是很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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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立委 該修的不修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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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委的專業從來就不是立法與修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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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 幫人挖鼻孔 挖耳屎 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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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孔與耳洞並不是性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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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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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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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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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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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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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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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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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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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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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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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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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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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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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9:35, , 32F
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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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9:55, , 33F
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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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2:00, ,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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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2:20, , 35F
版主幹麻灌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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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2:21, , 36F
板主送他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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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2:34, , 37F
該湖為是大學刑法課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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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02:39, , 38F
謝謝你的認真回應 板大震動 太多次了!請調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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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大的認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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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1:21, , 40F
為什麼版主就可以連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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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2:58, , 41F
啦啦啦
12/02 22:58, 41F
文章代碼(AID): #15RzH8hN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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