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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女生強姦男生是可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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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8(29推 1噓 11→)留言4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lksam時間18年前 (2006/12/01 15: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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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是醫學上的用詞,法律上本無性交之詞彙。. 因為,觀念上強姦(現已無強姦罪之名詞),大家一定都會想到是男對女,才叫做強姦。. 而以前遇到女對男的處理方式,則是以(強制)猥褻處理。. 所以,修法才會加入(..使之接合..)的字樣,目的就是讓女對男的情況也可以成立強制. 性交。只是本次修法只修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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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4(14推 0噓 0→)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urokChen (被SABER萌到了啦)時間18年前 (2006/12/01 13: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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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凡足以使被害人違反其自主意願的任何手段,均屬強制行為,即使被害人處於. 心不甘情不願的心理狀態,至於被害人是否達於不可抗拒則非所問. 準此,只要你有為構成要件行為,包含概括條款,就會該當刑法第221條
(還有201個字)

推噓17(17推 0噓 4→)留言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irBa時間18年前 (2006/12/01 11: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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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還有16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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