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17-5討論
雖然我的辭呈已經被受理了,
但這條板規是我在當板主時修改的,
所以我有義務來回一下整個板規的訂定過程,
內容很長,有興趣的板友願意的話可以耐心看完。
最一開始的板規應該是#1PbuFfd- (marriage)沿用舊板規的這一條:
--
19.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2. 禁止於文章或推噓文張貼或鼓吹嚴重違法行為,初犯者刪除發言並禁言180天;
累犯者刪除發言、文章退回並禁言360天。
--
由於嚴重違法行為實在是難以定義,
怎樣算嚴重?光是這點就已經有得吵了,
因此我當時的定義是有到一年以上的徒刑,
或是鼓吹家暴、鼓吹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對於夫妻雙方婚姻或家庭關係影響甚鉅,才會判定為鼓吹嚴重違法行為。
在當時就有過相同標準的判決,
例如#1PYEHn93 (marriage)第8點、#1PkMVJy3 (marriage)第6點、
#1PqH18DR (marriage)第4點等等。
過了幾任板主,直到我回任正式板主之後,
我在#1WLwxtUK (marriage)修訂了現在的板規17-5,
其中整併了sandra80032前板主於2018年所新增的板規17-5,與舊板規19-2。
完整節錄當時對"引起爭端"的判定方式與說明於下:
--
1.
我知道各位板友都很討厭反串,但是否為反串需要審閱大量的證據,
而不是一句婚姻狀態不同就可以概括,
因此我傾向遇到疑似反串的文章就以修改後的板規來做審查,
若大量證據證實該使用者所發表的文章為反串,即可以"引起爭端"來處置。
而是否違反這條板規的審視一定會較為嚴謹。
2.
再來是兩個人或是多人發生爭執、口角的問題,
也有機會用這條板規來審理,
但同上所述,是否違反這條板規的審視一定會較為嚴謹。
舉例來說,並不是兩位板友意見不合開始爭執,其中一人就可以檢舉另一人引起爭端,
這類情事觀察的方向會偏向兩人或多人間的爭執是否有大量偏離主題、涉及人身攻擊、
對特定對象、多人或整個看板挑釁等情事;
若爭執不只是單一人引起,另一方也有做出同等的不理性回應與挑釁,
則兩造都會依此板規判罰。
再來就是例如前陣子有篇將連續劇劇情改成自身經驗的文章,
以新板規來審視就可視為引起爭端、破壞看板秩序。
板規19-2的部份,
在我幾年前當婚姻板板主時對這條板規的定義,
為是否有嚴重到需要服刑、或者是否對婚姻關係影響甚劇,才會以這條板規來判決。
如此定義的話,其實用新的板規17-5即可裁判與處分,故本次將這條板規刪除。
--
如我在charles6416板主的判決公告中推文所述,
對婚姻關係來說,家暴行為影響婚姻關係甚鉅,
無論是潛意識、不自覺行為或僅是口頭上提出,都會造成莫大傷害,
所以無論如何婚姻板皆不該鼓勵,所以會將這類言論視為引起爭端之發言。
也因此發布新板規後,
#1YmLt1Sl (marriage)第2點、#1YPgMKZk (marriage)第4點、
#1YqykKT2 (marriage)第14點等類似違規,
都是以此標準對檢舉進行裁定。
板規編寫很難盡善盡美,
有太多眉角要顧慮、太多細節要考量,
而站規雖賦予板主很大的心證空間,但需要解釋的地方相對也更多。
之所以有些板規不寫細項,
就是因為每一條法規都寫出來的話會讓板規變成太過冗長,
但也因此現行板規17-5能用的地方雖然很多,看似心證空間很大,
實際上每次的判定都是需要看完整篇文章瞭解文意、
或是看完完整推噓文以釐清上下文和語意,
而非只要一提及就判定違規,是需要視當下情境而定的,
所以我每次的判決都會做到解釋清楚,並且盡可能維持一致的標準。
當然,上面這些說明是我在任時的判定標準,
我在板務交接時也有跟兩位新板主說明板規訂定的過程與原由,並且盡力溝通解釋;
而新任板主群往後若覺得這條板規不好用、不適用、處分的比例原則不對、想調整標準,
甚至整份板規都想調整成他們覺得適合的版本,
依據站規賦予的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他們都可以修改、調整並及時公告給各位板友周知,
他們也正在這麼做了,像是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否開放自刪文投票。
希望各位可以給兩位新板主多一點時間來討論、溝通、調整,給兩位多一些鼓勵,
相信他們能為婚姻板帶來嶄新的風氣。
※ 引述《sopoor (欲語還休)》之銘言:
: 版規:17-5 版主這次引用的罰則
: 在文章或推文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因而干擾板友閱讀,
: 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刪除發言並水桶180天。
: 處罰的內容:
: 口臭的完全無法一起生活。我如果打炮一半,聞到對方口臭我怕我會淺意識不自覺
: 直接一拳,灌她嘴巴家暴,想到都覺得可怕
: 如果有,因為生活習慣導致口臭骯髒的另一半,這種生活應該會很煩躁,看她講話
: 就會不自覺想灌他一拳家暴
: 版主的回應:
: 1.
: 經版主群審視檢舉內容,認為wn7158多次於推文中提到家暴行為,雖後續又說理解但
: 不支持,惟此言論並非其他網友先提出,而是wn7158自行發表,另板主群亦不樂見
: 版上出現偏激暴力的言論,故從嚴認定,上述言論對特定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 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改依照15-1裁處。
: 依照一罪一罰原則
: 判處wn7158兩次違規推文刪除,各14天水桶,合計28天
: 2.
: 檢視推噓文內容,並無侮辱、歧視性字眼或明顯貶抑詞語,
: 但相關言論涉及家暴、暴力情事,
: 雖然被檢舉人在後續推文才補充理解但不支持,惟此言論並非其他板友先提出,
: 而係被檢舉人自行發表,相關言論過於偏激、激烈,板主群不樂見板上出現這類
: 偏激暴力言論故從嚴審理,依板規17-5裁定視為引起爭端言論
: 另原先認定違反兩次板規,但參照以往對相同對象同一篇文內重複違規發言僅算
: 一次違規故原判決28天水桶取消,改判定WN7158 推文刪除,水桶180天。
: 這邊的說法很詭異,原先認定二次違反,但因為重複發言,又因為引起爭端,
: 改為17-5.所以因為違反15-1,但因為和版友引起爭端所以改罰17-5的意思.
: 再回頭看看15-1
: 禁止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 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違者刪除發言並禁言14天。
: 原po從頭到尾都是假設性,且這個假設性是有前提的,"髒亂/口臭"
: 而這個假設性的人物"並不存在於原po生活中".
: 對原po不存在有這種行為的另一半進行處罰????
:
: 你可以說原po言語過激,但...
: 你對一個假設性情況且不存在的特定人士用這條?
: 我只能說,實務上應該沒有法官敢這樣判決.
:
: 17-5的條例:
: 在文章或推文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因而干擾板友閱讀,
: 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刪除發言並水桶180天。
: 1.依原po這樣的說法,會"淺意識不自覺","想到都覺得可怕",都是假設性用詞,
: 如果依此方式認定,版上發文有不少都可以依此去做檢舉.
: 2.不少發文都對另一半有所貶抑,不論是言語上或者是行為上,像是豬隊友一詞,
: 或是"看到就很想XXX"這種言論,依此標準,應可視為家暴(言語暴力).
: 上面兩則我不想舉例,因為舉例就要指名道姓某些id,
: 但相信常看版的版友應該對於這類文有印象,當然選擇性看不見的例外.
: 3.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這個的認定標準在哪?
: 如果因為版友開始互吵就引用17-5,公告底下的推文已經開始吵了,
: 還有原判決所在的那篇文章,以及只要有爆文幾乎都是有人在吵的文章,
: 版主說有人檢舉就要嚴格處理,請問版主要不要用17-5全部處理?
: 17-5明白寫著"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
: 有些版友發言就是很容易引起爭端,這些是不是也要桶一桶?
: 4.
: 再來,引起爭端代表不只一人,一個巴掌拍不響 要以17-5處理,
: 有多重回應的就和引起爭議的一起處理,畢竟意見不同才會引起爭議.
: "大檢舉時代開始"
: 私以為版規15(1~5)就版規15,版規17-5就版規17-5,
: 你說引起爭議我同意,畢竟婚姻版很少有哪篇文章底下的意見是統一的,
: 但要說挑釁或破壞看板秩序這點我覺得太過,了不起就兩個版友的爭執.
:
: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所以有板規的制定,但板規不能無限延伸,
: 無限延伸則是濫權.
--
回首君身渡微塵,天下無人識白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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