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形同虛設的自刪條款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sandra80032 (頻語兒)時間6年前 (2018/09/24 13:03)推噓107(108推 1噓 176→)留言285則, 80人參與討論串3/13 (看更多)
先說,以下可能會讓k板友感到不太舒服,我先說抱歉。
我已經盡量修文了,但仍免不了針鋒相對,先謝謝你花時間打這篇板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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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自5/27起已依投票結果改成「硬性禁止自刪」,
所以本板使用刪文的選項早就已經被拿掉了。
在本篇板務文中k板友所指的是「修掉自己的文章,變相自刪內文」的處置
關於變相自刪內文,6~9月的統計如下:
6月 9篇
7月 11篇
8月 13篇
9月截至目前 5篇
對比本板5月以前,幾乎「每天都有人自刪,每月數十篇」的盛況,
若k板友認為現在的成果叫做「形同虛設」,OK,你說是那就是囉。
畢竟這很主觀,只要有一人犯規你就可以說形同虛設了。
但下面有些部份我必須要澄清
※ 引述《kuran09 (玖)》之銘言:
: 一、現行版務開放漏洞的處理方式
: 之前版主已經發出「關於禁自刪及刪除推噓文」此一公告(#1RIZHKKB)
: 總結版主的看法以及現行作法:
: 1.刪除原文+推噓文:
: 未經他人同意刪除推虛文/禁言30天 + 原文移入精華區
: (如果內文未滿50字再多罰14天)
: 2.刪除原文=修文:內文未滿50字/禁言14天+刪除文章
: 回頭看一下當初討論及投票花費數月的禁刪條款
: 「即日起本板禁止自刪」的公告(#1R0EsfEd)
: 本板最後採取「硬性禁止自刪的方法」
: 而在版主尚未申請通過取消刪文權限前,以「刪除文章者禁言180天」的方式來處理
: 對比現今至多禁言30天的罰則不覺得格外諷刺嗎?
180天是申請系統取消刪文功能前的暫行措施,用來取代系統卡關。
過渡期 5/20~5/26 短短一周,就有11人因為「真的刪文」而被禁言了180天。
但現在系統已經卡死刪文功能了,
已經不會有人「真的刪文」了,當然也不適用180天罰。
而且我在5/20的公告同時就已經說了,禁自刪並沒有「禁編輯」
但那些人還是寧可用刪的比較快,所以被桶180天一點也不冤枉。
至於「修文者」是否也要罰180天,這是要分開討論的
「過渡期"刪文"者被桶180天,所以現在"修文"的人也應該要比照辦理」
這邏輯上是很奇怪的。
: 版主在前述的公告中說本板只有「禁自刪」沒有禁「修文」
: 明確的開放漏洞,也導致最近越來越多的人自刪內文
: 雖然版主有在公告說明自己改變想法,認為不該禁自刪
這你誤會太大了吧...
我確實在先前的公告有說「第一階段投票前,我覺得反方比較能說服我」
但後來投出來是禁止自刪,
我不也說「這樣的投票結果有跡可循,因為當時自刪太嚴重」嗎?
且當下投完我也馬上就去申請禁自刪功能了,被你說的好像我想推翻投票結果似的...
: 然而現行版規確有此規定,版主即應依版規執行
我也都有依板規執行,你這句話似乎在說我都沒有照板規做。
覺得罰則太輕,你要討論修板規,歡迎討論。
說我沒有照板規做,拿證據。否則我會覺得你在暗指我瀆職。
: 當然不免會發生爭議,討論如下
: 二、對於禁刪條款的疑問
: Q1 是「刪文」還是「修文」?
: 假設原文是A、推噓文是B
: 現行規避版規的作法就是刪除A、留下B
: 好一點的會留下感謝詞(C)
: 版主說從A變成C不算刪文,只是「修文」
: 當初制定禁自刪條款的原意不僅是希望能保留B
: 為了遏制幻想文、公審文、版面混亂等原因,保留A同等重要
: 刪A改C,實質上不就是「刪除A」了嗎?
: 何以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處分方式?
: 而依照現行版務作法採「原文退文」的方式,最後導致ABC全部被刪除
: 實質上與刪文又有何區別呢?
: 版友們希望保留的推噓文同樣不見
區別就是板主刪文在精華區都會留下備份,這跟自刪是最大的區別。
推噓文被刪,我也會備份在精華區。
事實上也經常有人寫信給板主說希望把精華區備份刪掉
(因為現在Google會查到精華區文章...)
但我都不同意,因為這是違規證據,所以我可以理直氣壯說我不刪。
: 何況按照最近的刪文速度,又在拼比備份的手速
: 當初新增此規定的目的蕩然無存
9月自刪僅5篇,這樣叫「蕩然無存」...
: Q2 到底怎樣才算刪文?
: 版主在公告中曾提及修文達70%等於刪文的標準
: 個人認為還不錯,但版主提到可能無法有效執行
: 其實用Word去做比對就可以很清楚看見修文前後的差異
: 如果覺得70%無法估算,可以放寬標準至50%
: 且非僅做字數的比對,而是從前後文文意綜合判斷
: 目前板上大多數刪文的都是原文全刪
: 而若真有版友對於趴數的比例爭執,如49%算不算自刪
: 現在就是可以很好討論的時點,訂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之後嚴格執行版規
: Q3 有無更簡單的執行方法?
: 個人認為有了版規就應該嚴格執行
: 禁止自刪的範圍應包含原文及推噓文
: 建議可以「除顯有錯漏字之情形不可刪原文,僅得以補充之方式增補進原文」
: 如此可達成禁刪條款的目的,版主亦能輕易執行版規
: 三、結語
: 自刪條款的爭議仍有討論的必要
: 若要以「你不爽那就出來選啊」諸如此類毫無邏輯可言的言論嗆我就不必了
違規頻率vs罰則輕重 不一定有關聯性,
「有人經常犯,形同虛設,所以要桶180天」
按這邏輯,那本板也經常有人發文沒有婚姻點/婚姻點薄弱...
那以後是否也通通都要罰180天呢?
好吧,我不扯這麼遠了。
其實,若真要桶180天,我沒差,
反正我又不會桶到我自己,現在也沒別的板主會來桶我。
對不發文的人也沒差,反正也不會桶到他。
凡是「有差的人」跳腳,他們就說「不要來本板發文就好」
討論不是這樣討論,這個板不是你家開的。
另外,如果真的要桶180天,那麼「豁免條款」也要訂清楚。
「什麼樣的狀況可以不罰?」
不要到時候我真的桶180天了,才來說理由,說這個那個情有可原叫我不要罰。
若這樣才是真的沒照板規走。
有些支持「重罰」的人看似很注重秩序,其實不一定有法治觀念,
他們的想法是:
「反正板規先訂嚴一點嘛,先嚇阻他們,以後遇到特殊狀況再放寬/減輕就好」
這樣的想法其實就是「人治」。
比方說k板友7月的時候也曾經因為「變相自刪」而被禁言14天。
你來信大意是說:
「因為不小心按錯,回信變成發文,所以才修文刪掉。
按錯就桶人,前所未聞,別的板都不會這樣,
別的板的板主都會自己判斷是不是故意的。是故意的才桶」
別的板,想搞人治,想寬容處置,那是別的板的自由。我不予置評。
我只想照板規走。大家都知道婚姻板板主不照板規的下場是什麼。
所以後來我也跟你說,板規怎樣就是怎樣,如果想要豁免,那也要豁免條款先訂出來。
否則我特別通融你,我肯定被罵死。
其實不只是你,
經常都有人說自己按錯或是「小孩按到手機不小心發文了」 (←本板最常見原因)
但我也都沒有理會他們,該桶就桶
這也是我現在還沒訂出很嚴苛的罰則的原因,我寧可按現行板規但落實執行。
今天只是桶14~44天而已就會有人來申訴了,
若罰180天甚至永桶,我整天接這些申訴信就飽了。
所以,想加重罰則,豁免條款一定要講清楚。
不小心廢話打太多,最後的重點就是,我會修板規,修改如下:
======================================
1. 罰則加重:原文的50%內容被刪除,即視為「變相自刪」,禁言60天。
2. 豁免條款:
a. 發文後10分鐘內修改內文,可視為誤發文章,由板主代刪,不罰。
b. 文章發表3個月後可向申請板主代刪,不罰,但會備份在精華區隱板。
板主會每週統一公告由板主代刪的文章列表 (會有ID及文章標題)
c. 我還沒想到,以下歡迎補充。
======================================
我知道這樣的修改一定還是有人不滿意,
覺得50%太多,覺得60天太輕,覺得不需要豁免條款...blahblah
覺得60天太輕的,我不接受,因為申訴信是我在處理,我有權力決定決定罰則輕重。
如果有人願意出來幫忙處理申訴信,那你想支持永桶我也不反對。
至於豁免條款...通常就是等自己被桶的時候才會發現很需要,
商鞅變法的故事大家都讀過。
除非是根本就不打算在本板發文的人,那當然就不會桶到你,但我也不會重視你的意見。
以上,50%/60天 就這樣定了,關於「豁免條款」歡迎補充未盡之處。
板規預計9月底前修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07.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37765397.A.2FA.html
噢~又多了一篇,9月變成5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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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實務面的需求,大部分的來信請求代刪的原因是:
「夫妻已重修舊好,但是配偶每次上婚姻板看到就又想起舊怨,又開始吵架。」
用3個月卡關我覺得事情也發生夠久了,
跟那種發完之後發現風向不對就刪掉還是有區別的
第二個原因,我原本不太想明講,但有人問了我就講吧 XD
因為啊,就算板主不幫他刪,他偷偷去刪3個月前的文章也沒人知道,
與其這樣不明不白的,不如直接訂出合法代刪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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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知道禁自刪仍自刪」那是你講的,每個自刪的人都說自己不知道這個板禁自刪。
但沒看板規他們也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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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拿你來當例子,也是希望你能感同身受一下。
「永遠都有例外的時候」
不要別人違反板規就是該死該永桶板規罰太輕不合理像笑話,
而輪到自己違反板規時,就是情有可原,是例外。
其實如果你能感同身受,我也不會拿你的例子出來講。
但你顯然沒有,還說出要永桶,那我只好講了。
我也沒有說不能豁免,但豁免條款也要先講好訂好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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