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老公不斷與人搞曖昧
講幾個跟法律有關的建議:
首先談到離婚,如果男女雙方都已經無意維持婚姻,
可以考慮選擇「兩願離婚」的和平處理方式,
最快、也最省事,可以喬的範圍也最大。
(包括財產分配、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等)
只是通常這樣,最大的阻力反而是雙方家長,
為了小孩、為了面子、為了一些奇奇怪怪的理由。
不過這些阻力,如果雙方都有離婚共識,其實只是過程的插曲,
就怕嘴裡說著要離,一碰到長輩出面干預,就沒肩膀的縮回去,
改口說不離,這樣就很麻煩~
事情只會拖著、擺著,像連續劇一樣歹戲拖棚。
所以真打算要離的話,要準備第二套方案:「裁判離婚」。
主要基礎在於:1.男方有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2.有可歸責於男方之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同條第2項)。
二者並無順序關係,只是通常先主張較明確的前者,前者失敗再主張較抽象的後者,
但本件從來文看不出來先生有重婚、通姦、虐待等法定離婚事由,
所以只能走後者,所以證據方面,就要預先妥善準備好。
蒐證,是一定要的,但過程中要小心,不要犯法。
設有密碼保護的電腦設備,「無故」輸入密碼(破解亦同),
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密碼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
雖說是為了取得裁判離婚的證據而輸入密碼,進入臉書等網頁,
而有人認為可主張「並非無故」,
但實務上也曾見「為抓姦而破壞門鎖進入住宅」
不被法院認為屬於有正當理由,而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本件尚非通姦,若以輕重來看,這樣要主張並非無故,會有風險。
(手段、目的,亦有違比例原則之不合法)
如何能取得臉書裡的證據,
建議的無爭議合法手段:1.讓他加你,加入後再蒐證、
2.透過能看到的朋友帳號取得。
方法1聽過的手段有,新設帳號,用美女圖做大頭照,主動加他,讓對方同意。
但如果所要證據是非本人帳號才能看到的資料,
旁人看不到,則以上作法,都沒有用。
只能趁他登入後,忘記登出的空檔,才能取得~(但很危險)
撇開過程不談,講講要拿到什麼樣的證據才有用。
如果能拿到他與其他女子確實在交往中的證據最好,曖昧其次,
另外,他陳述婚姻如何之不幸福,如何如何的後悔、心繫他人等等,也不錯,
如果可以取得他「否認有小孩」的證據,最於爭取親權會有幫助。
總之,這些證據堆砌起來,可以證明:婚姻難以維持,是出於先生之緣故,
其心已異,這樣就夠了。目前法院對於被告已無意維持婚姻,多會判離。
說到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這應該會是本件太太這方的訴求重點。
通常甫出生的小孩,因生理上極度依賴母親,媽媽這邊判給的機率會非常之高,
至於經濟問題,目前沒工作不是問題,只要有經濟自主的規劃,
例如打算撫養小孩到幾歲,再出去工作,而據以往的工作經驗,
預計能有多少薪資,是否足夠自己跟小孩生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沒工作期間的經濟支持,只要有存款、或親族支援,
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大姑姑、二姨婆之類的幫忙,也都還不算是問題。
所以不一定非得急著找工作,這樣就失去未滿周歲子女需生母照料的意義了。
即將面對單親的身分,原生家庭的支援與否,
對於法院就監護權之判斷,因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另外,就是與生父之間的相處,重點在於:
「如獲得監護權,對於生父探視權之行使會否阻撓」、
「日常相處,會否避免給予小孩對生父的仇視教育」等等
至於小孩的教養方式、日常相處情形,是否為主要照顧者,都會是考慮重點。
雖說這類案件,自己打也可以,沒規定一定要請律師,
但人事訴訟本是因感情而生的法律身分關係改變,
在訴訟程序中能有個居於第三人角度的律師,
不管是提供法律服務或是做為雙方間面對面的緩衝,
都會有不小的幫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為宜。
如無資力,可向當地法扶尋求協助~
以上,是對於本件的一點小建議~
希望能處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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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內容(另發一篇有點冗長,精簡扼要濃縮如下):
說到民法第1118條之1,從99年01月27日新增之後,實務上也已經有案子,
開始依據本條免除子女的撫養義務。
從目前看到的幾個案例來說,似乎只要對於子女「不加聞問」,法院就認
為達到免除的標準(Ex花蓮地院99年家訴字第22號、板橋地院99年度家訴
字第275號判決)隨此類案例的增加,這「情節重大」的標準是否會調整,
有待後續觀察。
不過實務上也發生,縱使依本條免除撫養義務,但若老邁的父母被主管機關
(市政府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為緊急安置時,子女會被政府追
討安置費用(1x~2x萬不等),且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
解來看,都傾向子女無法免這樣的公法上給付義務(均敗訴)。
(個人以為極不合理,但現在已經開始這麼做了,提供給板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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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10/2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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