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沒有情緒的情緒
我從事法律工作,分享一下實務作法,
如有錯誤,請指正。
一、子女監護及扶養:
離婚後子女監護及扶養,可以由協議定之,或由法院裁判。
但是不論是那一種做成的結論,都不是永遠不變的,
是可以隨時請求改定的,只要結論是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
所以即使對方現在說不讓你負擔扶養費,或是要讓你監護、探視,
都可以隨時變卦,再向法院請求更定的裁判,
這樣的作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成年以前都可以得到最好的照顧。
所以如果放棄的一方,日後經濟情況好轉,家庭支持功能變強,
他都可再請求變更。
當然,子女的意見會被考量,所以一開始擁有監護權的一方,
是比較有利的,畢竟子女跟他比較習慣,也容易受這方的影響。
另外,除非是非常糟糕的父母,不然法院不會完全剝奪他的「探視權」
協議放棄探視權基本上是沒啥用處的,他要探視只要請法院改定就好。
二、子女監護的酌定:
這個部分有網友分享過了,法院主要著重在經濟能力,及家庭支持功能。
想要爭取監護權,經濟能力要有一般水準,而且要有薪資證明或財產可查。
如果從事地下金融,在舉證上會比較不利。
家庭支援方面,主要再看要是你生病或出差時,有誰能照顧小孩,
如果你父母有時間、能力、意願,而且在同一縣市,應該就不會差太多。
小孩如果有給保母帶或上幼稚園,可以從這方面做舉證的考量。
目前,子女越小傾向判給母親的機率越高。
三、裁判離婚
竊盜部分追訴權時效還沒過,但是偷的對象可以斟酌有無告訴權6各月的適用,
如果是偷公司的東西,基本上公司是法人,沒有親屬間竊盜的問題,
如果偷的是私人的,要看所有人有沒有在三親等的姻親內,如果有要告訴乃論;
若東西是共有的,只要沒有三親等姻親的人出來報警就可以了。
另外,我想共犯應該不具備親戚關係,必要時可以告共犯,這是公訴罪,
不會受告訴權時效的限制,而且刑庭理論上一定要把所有的犯罪人查清楚
這時,老公的名字一定會在判決書上。
如果老公有被判刑,可用來作為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1052第1項第10款)
如果只在判決書上出現,應該也可以以民法1052第2項來用。
通姦當然是離婚要件,這部分就不多說了。
四、切除子宮部分,違反善良風俗,不用履行,
你可以寫,讓對方爽,但是沒效,你不履行,對方也拿你沒皮條。
這是屬於寫「爽」的。
基本上,那種類似不得再婚、不得再生小孩的協議,都是寫爽的。
五、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你們沒有登記特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基本上婚前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原則就看登記在誰名下。
婚後雙方的「勞務」所得,原則要對分,只有在雙方賺錢能力懸殊時有例外。
分財產的重點在舉證,所以,不想分給對方的話,要會藏財產。
一點淺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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