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同居伴侶法座談感想 (學法律的請進)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之銘言:
: 今天先來討論第一點 醫療面
: 1.陪伴生病的伴侶
: 某同志團體的頭頭說 他們遇到很多例子不行
: 但是台下有人說 這跟法律無關(重點) 大部份都允許朋友進去
: 我看"牽牛花的日子"裡 護士好像也是有誰就叫誰"家屬"
基本上醫院並不會去審核身分
會有這種情況通常都是對方家屬的阻止
跟醫院不讓探視無關
: 2.手術同意書
: 手術同意書 愛人可代簽
: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同居人可不可以代簽手術同意書?衛生署今年初使用新版的「
: 手術同意書」後,各界對關係人的定義有所疑義;有鑑於此,該署日前公告「醫療機構施
: 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規定與病人有特別密切的關係人如同居人
: 、男女朋友等,在病人因故無法簽署時可代簽。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5/today-life6.htm
: 所謂的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者,如同居人、摯友等
: 摯友就可以了@@
: 結論:這兩點似乎都不需要婚姻法跟伴侶法
: ~~~~~~~~~~~~~~~~~~~~~~~~~~~~~~~~~~~~~~~~~~~~~~~~
: 好 有任何專業人士的快鞭快指教
: 沒事的話 明天討論第2點
手術同意書為手術前需簽屬的一項書面契約,通常會一起簽屬麻醉同意書
內容由衛生署統一規定,原則上由病患本人簽屬,也可由成年(20歲)家屬簽屬
通常醫院都只找這兩種人,這樣以後出現爭議的機會比較小
目前已修法為特別密切關係人可簽屬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201.58.207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0:26)
以下推文已經整理過了,若有漏字請見諒 = ="
推
10/04 20:26,
10/04 20:26
→
10/04 20:27,
10/04 20:27
推
,
: 謝謝~ 抱歉我剛剛沒看仔細 現已更改 摯友就行了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0:29)
推
10/04 20:34,
10/04 20:34
→
10/04 20:35,
10/04 20:35
: 放棄急救同意書是依據什麼規定在訂誰可以簽?@@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0:37)
放棄急救同意書正式名稱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我有找到範例
病人 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
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乃由同意人 依安寧緩
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
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
救治行為)。
同意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話:
與病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條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
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
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
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依照該同意書的親屬規定來看,同居人、摯友、男女朋友皆不可簽屬。
→
10/04 20:38,
10/04 20:38
請簽屬放棄急救同意書即可。
推
10/04 20:42,
10/04 20:42
遺囑從民法1189條到1198及其後面的法條有詳細規定。
→
10/04 20:42,
10/04 20:42
→ gacket:放棄急救未成年的話要由家屬填寫 成年就自己簽
→
10/04 20:41,
10/04 20:41
→
10/04 20:54,
10/04 20:54
→
10/04 20:55,
10/04 20:55
去律師事務所,只是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因為一般人對於遺囑的寫法不甚清楚
可能自己認為有效的,在法律上無效
因找一位專業人士來檢查,才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去律師事務所跟找證人皆非必要,自書遺囑就不需證人,但也因此常有爭議
所以有立遺囑,最好是能去公證,以免將來有爭議
: 要花錢嗎?@@ 感覺不用什麼錢.
去律師事務所就是要花錢,我父親(現為職業律師)見證一次收6000元
只要蓋上XXX律師,費用就不低
: 我想比較關鍵的是 遺產稅的部份(跟婚姻關係的差距)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0:56)
→
10/04 21:03,
10/04 21:03
6000元不知道是多還是少@@,但這是請律師見證的價碼,不請的話,就不用這麼貴
→
10/04 21:03,
10/04 21:03
不是通常,是法定
而且配偶不是第一順位,配偶是"絕對繼承人"
就是一定有他,但分到的錢多少,跟順位有關係
請見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孩子、孫子.....)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含內外祖父母)
而配偶的應繼份請見民法1144條
: 看來得找個律師版友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1:04)
法律系能接受嗎>///<?
→
10/04 21:04,
10/04 21:04
→
10/04 21:20,
10/04 21:20
→
10/04 21:20,
10/04 21:20
→
10/04 21:22,
10/04 21:22
遺囑的制定,不能違反特留分,特留分請見民法1223條、1224條、1225條
根據特留分規定,來做個例題
A.B為感情很好之情侶,A患有重病自知時日無多
故A立下一封遺囑,內容為將自己所有財產500萬留給B
後A過世,繼承人為其父母甲、乙,請問B可否得到500萬之遺產?
答案是不行。
因民法1224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份的1/2
而A的法定繼承人為甲、乙,甲乙為同順位繼承人,故可分得各1/2(各250萬)
而今特留分為1/2的1/2,就是1/4
因為有兩人,故特留分算法為 1/2*1/2*2=250萬
A之遺囑為全部給B,故這一段無效,但B仍可獲得250萬(不侵害特留分的部分)。
遺囑是一部無效,該部無效,而非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推 joknight:所以遺囑對同性伴侶相當重要.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合法保障 *[m 10/04 21:11
→ joknight:像如果我跟閃光共同買房.但是希望任何一方在另一方 *[m 10/04 21:12
→ joknight:生命無法存續時.有1/2產權的另一方可以不用被親屬給制約 *[m 10/04 21:13
推
10/04 21:26,
10/04 21:26
→
10/04 21:27,
10/04 21:27
→
10/04 21:29,
10/04 21:29
關於情侶買房,而一方死亡
這樣的問題很麻煩
房子登記於兩人名下
當一方死亡後,屬於他的部分產權就變成了遺產
而由他的繼承人去分
大家都知道,一棟房子一但有抵押、持分、所有人不只一人
這種房子的價格就會狂跌
所以可以合理推論繼承人應該會想辦法賣掉
這時候另一方就可以買回來
如果沒有錢買的話,也不用太擔心,基本上這種房子賣掉的機率低到極致
就跟繼承人耗吧ˊˇˋ
沒遺囑,就是死亡那方的1/2變成遺產,由他的繼承人分
有遺囑,還必須考慮到特留分的問題
當然房子不是說特留分1/4(假設父母繼承1/2*1/2*1/2*2)
就變成客廳我的、浴室你的這樣分
這種情況都是折現,就是房價折成特留分
補足特留分,也是可以將房子轉移到另1/2持有人名下
不過都是要花錢的@@
民法親屬繼承保障的,是家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情侶在我國法律上能獲得的很少
再怎麼爭,都很難爭過法律上承認的"家屬"的
: (筆記 這兩天寄信問問學法的網友)
: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0/04 21:33)
→ joknight:樓上.據我所知保險的繼承就會有些問題
→
10/04 22:50,
10/04 22:50
不用。除非是下列情況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113條)
才會牽涉到"法定繼承人"的問題。
否則,只要有受益人,保險金就不會變成遺產,當然就不關法定繼承人的事
→ joknight:即便另一半有列名保險受益人.但是依法要法定繼承人出面 *[m 10/04 22:51
保險金不是遺產,跟法定繼承人沒有關係
只要有列名,就可以拿到保險金
→ joknight:然後先施行繼承權蓋章後.非親屬的受益人才能申請猬q權利 *[m 10/04 22:52
就說不是遺產了,跟法定繼承人無關 (╯‵□′)╯︵ ┴─┴
既然不是遺產,要領保險金不需繼承人的簽名蓋章,根本跟他們沒有關係。
→ Entreakt:針對遺囑的問題 基本上本人當然有絕對的權利處分自己的 *[m 10/04 22:47
→ Entreakt:財產 只要寫清楚在遺囑裡就好了 關於訂立遺囑的方方式請 *[m 10/04 22:49
→
10/04 22:50,
10/04 22:50
→
10/04 22:52,
10/04 22:52
請順便小心代位繼承,以免中槍。
→
10/04 22:53,
10/04 22:53
→
10/04 22:54,
10/04 22:54
→
10/04 22:56,
10/04 22:56
當初就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了,不會產生贈與。
推
10/04 22:57,
10/04 22:57
→
10/0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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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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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4 22:59,
10/04 22:59
推
10/04 23:00,
10/04 23:00
我是法律系的學生,以上是我淺薄的知識的觀點,
我父親是職業律師,開設事務所已經7年多
如果有什麼問題,我也可以跟我父親做討論
希望可以傳達實用的知識給大家,謝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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ㄣ ◢ ◣ __
降龍羅漢現身~ 下凡普渡眾生~ ○╱ ╲○
╱ ─ ─ ╲ │ │ 哥哥~ 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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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ψmros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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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02.210
※ 編輯: yuusnow 來自: 218.162.202.210 (10/05 02:58)
※ 編輯: yuusnow 來自: 218.162.202.210 (10/05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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