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同居伴侶法座談感想 (學法律的請進)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Entreakt (dreamChaser)時間17年前 (2008/10/04 23:41)推噓3(3推 0噓 10→)留言13則, 4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針對jo大最後出現的問號
想想還是另開新頁說清楚些吧
如果小的沒理解錯誤的話
jo大在推文中提到的應該是關於伴侶兩人一同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問題吧
基本上在做所有權登記時
只要你高興 隨你怎麼登記都沒關係(私法自治)
(只要不是登記給你家的阿貓阿狗或小強就行~!)
如果會有問題發生 大多在...
1.後來兩人ㄘㄟˋ掉時
2.其中一人先駕鶴歸去時
狀況1的話
a.如果能好好說清楚 和平解決的話當然就沒問題了
b.如果後來變成蕃茄冤家 不幸要對簿公堂的話
當然不是只靠一紙所有權登記就可以KO掉對方了
所以就會牽涉到小的剛剛的回文
妳必須向法官證明"我的確實際支付了我所登記的持份比例的購屋價金"
這時最為具體有利的證據自然就是貸款扣除的帳戶紀錄了
除非妳是向親朋好友借貸 那麼借據也請保留好
(即使後來還清借款時也一樣 請連還款證明(如果有的話)一起保留)
因為法官沒和任何當事人一起共同生活過
所以請用客觀常理思考
要用何種具體證據能讓人相信妳確實為這比例的房屋所有權實際付出過價金
就把這些能說服自己也能說服法官的證據舉證出來
狀況2是小的認為可能會比較複雜的情形
因為牽涉到駕鶴者的繼承人主觀意識
因為受限於民法1138條的規定
而我們目前的情形又不受合法婚姻規範的保障
所以當然是"配偶"不適格
這時除非一來被繼承人已經在合法有效的遺囑裡交待的十分詳細清楚
兼且繼承人(們)也願意承/默認該同性伴侶的權利
否則一旦繼承人(們)彼此間的意堅都喬不攏的話
可能到最後還是要找青天大人來幫忙了
這時候苦主伴侶只能透過如前述的舉證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益
所以...對於重要的支出及購買憑證
還是妥善保存為佳
因為小的學藝尚淺
所以若有其他先進道友認為解釋不確實或引用不夠正確的地方
敬請多多補充指正!也是嘉惠其他有需要的版友
善哉~善哉~
另外再多雞婆一下
對於醫療探視權的問題
其實可以向醫院聲明自己是病患的長期室友兼摯友
應該多多少少可以通融探視
但是對於有關"手術"或"醫療"同意書之類的
因為涉及醫院及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
所以同性伴侶在目前的規定下確實會有實際障礙
不過如果試著引用民法1123條第三款跟醫院盧盧看
不知有沒有突破的可能.....
(不過除非剛好當時有醫師確實讀過民法
並且也還有認真讀過...
不然醫院可能還是會採取比較保護自己的保守決定)
然後...
關於臨終照護的問題
請認真參考以下資訊---
台灣安寧照護基金會正在推廣的預立意願書
http://www.hospice.org.tw/chinese/relax-4-5.php
真的很重要且實際
以上
若有其他遺漏情事
還請多多補充指教
<(_"_)>
--
君子之交。其淡如水。執象而求。咫尺千里。
問余何適。廓爾忘言。華枝春滿。天心月圓。
--弘一大師 寄 夏丏尊 空明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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