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心情] 小心同學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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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法律討論文了. 我會引『過失』、『義務』、『責任』這些個相關的法律概念. 是有原因的. 從頭到尾我並沒有在引用法條. 所論述的都是法理. 也就是立法的基本精神. 這個,就可以說得白話一點. 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蓄意去做(違法的事)或蓄意不去做(不做就違法的事). 義務則是分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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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只是針對這段做點小小的回應. 刑法第14條第一項是這樣寫的:.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大家口中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實就是"有過失". 當然,在這邊不是要跟大家討論刑法定義的問題. 只是大家其實搞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在法律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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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不要戰,但是我實在是很難以認同某些觀點。. 就拿你提的十字路口甲乙車相撞,造成雙方車禍的例子說明,. 甲車闖紅燈、乙車超速,何者責任歸屬較大?. 這裡先來討論一個因果邏輯問題,. 試問這個車禍起因,是由於甲方闖紅燈所引起,. 還是因為乙方超速所造成呢?. 很明顯的,起因是甲方闖紅燈,所以造成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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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lingray大大提出的法律觀點,非常不能認同(但沒有有戰lingray大大). 一開始車禍的例子,我覺得合理. 某甲因超速被撞,因其違反法律,某部份導致他被撞到或傷勢加重. 甲應該付部份責任沒錯. 但類推到性犯罪時,我就完全不能同意了. 首先原po跟同學爸爸出去是違法的事嗎?原po給同學爸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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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 受害者一直都是較弱勢的那方. 每次看到這種文章或是新聞 內心的陰影無限循環. 是的 我也遇過........... 很多人都說受害者一定都怎樣怎樣才會受害. 但我只是傍晚6點去倒垃圾 就在熱鬧的夜市旁. 我沒有穿短裙 而是及膝的褲子. 去年6月我在某熱鬧夜市旁租房子 那是一棟老公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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