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果要辦板聚大家有興趣嗎?

看板feminine_sex (法西斯 女性性愛)作者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時間12年前 (2012/11/13 22:34), 編輯推噓20(20060)
留言80則, 2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18 (看更多)
※ 引述《qsqs (國家從來就不是目的,)》之銘言: : ※ 引述《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之銘言: : : 我對這個板聚沒興趣,即使我可以參加也不會去 : : 但你這種妖魔化的質疑讓路人的我不能接受 : : 下面是你的言論 : : 『當然一般守法奉公的版主是不敢的 : : 有些敢的我就不知道了』 : : 講到『奉公守法』?? : : 那你倒是說看看板主對於參加板聚者的限定,違反了哪條法律? : : 罰則為何? : : 這麼愛扣法律的大帽子?這裡不是沒人懂法律的 : : 『我有說我要去或是希望去?? : : 我質疑他幹嘛可以去?? : : 某個餐廳貼 : : 禁止黃種人進入 : : 我們去抗議 還要被質疑說我們又不去這餐廳 : : 憑甚麼抗議??』 : : 典型的蘇美式戰文 : : 先拿一個極端負面例子當類比,再用這個比喻來進行妖魔化 : : 種族歧視是各方面的,早期甚至是有公權力介入的法律強制措施 : : 先去把霸權定義看清楚再來講吧 : : 你拿種族歧視來類比FS板聚?會不會差太多了一點? : 當然你讀得跟我的定義不一樣 : : 你的書念到哪去了?噢不,你有唸過書嗎?? : 請理性討論 : : 另外,辦講座是啥? : : 這是一個封閉的聚會,參加成員號召的管道是法西斯 : 有人聽過版聚是封閉性的嗎?? : 自己說的 : : 如此而已 : : 就算這群女人實際上是在聚會裡討論希特勒的國家社會主義以及消滅猶太人 : : 在現行法制下,那也是她們的言論自由跟集會結社自由 : : 除非有營利,或是主揪、參加成員故意以此進行犯罪行為 : 你們沒有交錢?? : 有人可以告訴我 版主 錢都用哪裡?? : : 不然我不知道有何限制她們的正當性 : 廣告行為 : 版聚不就是聯誼感情 : 還有人會去主講 還限定主講者性向 : 會不會太明顯?? : : 若你覺得身為異性戀男,不被允許參加而感到受到歧視 : : 那女廁你要不要也去逛一下?男人不能進女廁也是歧視喔^.<* : 這是法律 : 依民法 第一條(法源) 之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 無習慣者,依法理。及民法第二條(適用習慣之限制) 之規定,民事所 : 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因此在男女有別,若 : 男生上女廁恐會有背於善良風俗,並造成其他如廁女生的心理影響,故而 : 男生上女廁是不被允許的。 : 通常男生著女裝去上女廁,只有兩種可能:一、該男有女性傾向,想 : 變性為女生。二、該男有不法之意圖,企圖藉機侵犯女性或偷拍。 : 若該男有女性傾向,建議應該去向專業之醫師求診,藉由正常的管道 : ,把自己變為女性,如此,往後就不必畏首畏尾的去上女廁。 : : 你真有意見,大可在同一時間也辦個板聚打對台 : : 又不是『只有板主才能辦板聚』 : 你找個案例 : 沒有經過版主同意辦版聚的例子 : :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拿『你真敢啊』、『奉公守法』出來說嘴 : : 在學術網路上散發私人聚會的訊息,也無營利 : 你以版主官方身分辦版聚 : 就不是私人聚會了 : 私人聚會你要幹嘛我沒意見 : : 你倒是告訴我這有何不敢好了 : : 人家要請GAY,不要請GAY,讓異男來,不讓異男來,都是人家的自由 : : 這是在開放空間召集的封閉性集會, : : 就算符合條件限定的異女,也不是想去就能去,也不是每個都能去 : : 人家高興請誰,高興找誰來,難道還要國際學術期刊上有論文可供背書嗎 : : 還理論依據咧,笑死人 : : 我今天想喝7-11的咖啡,不想喝星巴克,是不是也要給你論文? : : 喔,有限定論文的被引用次數嗎? : : 今天板主若是揪板聚在女廁裡尿尿,然後大家聊一下尿尿的事情 : : 你是不是也要在外面敲鑼打鼓抗議說男生不能參加? : : 另外,人家不能辦講座?你告訴我法源依據好了 : : 以下是憲法條文 : : 第 11 條 :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第 12 條 :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 第 14 條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人家要怎麼辦、在哪辦、何時辦、找哪些人,都不是你有能力去限制或要求的事情 : : 人家要在板聚宣傳理念,不可以? : 以上皆是私人行為 : 版主用的板的名義 : 利用版主的權利 使用公器 : 當然有監督的權力 : : 請你給我法律依據 : : 你講那麼多,全部都是扎稻草人的假議題 : : 人家高興請誰來講、當不當講師,那都是人家的自由 : : 不需要通過誰的准許或認證 : : 看你的意思,其實就是需要通過你qsqs的認證是吧 : : 這只是在公開場合,召集、發起的『私人聚會』,有很難理解嗎 : : 私人聚會不能在PTT上揪?那人家揪團全都不『守法』囉? : 只要版主說這是他個人私人聚會 : 不是以PTT女性版名義辦聚會 : 我可以馬上刪所有文 : 當作沒發生 : : 全都要抓起來關嗎?還有在PTT上約打砲開房間的咧 : : 不是說不能討論或不能質疑,板主辦的活動沒那麼偉大 : : 但是你這種妖魔化的手法? : : 嗆你剛好而已啦 這是我最後一篇,以後不再回此串 1.PTT在台大架站,是台大的資源 但人民並非不得進行私底下的行為 中正紀念堂,尚未行政法人化之前,也是公家機關 從以前到現在,兩廳院、紀念堂廣場辦了多少活動? 商業營利的、公益性質的,甚至政治抗爭都有 不是『公器』就不能從事私人活動 板主並非任何形式上的公務員 不論是政務官、事務官、民選公職人員,甚至是行政助手都談不上 不受任何行政法基本原則或條文拘束 學術網路的使用....頂多頂多只能算是給付行政(連能不能算都是個問題) 跟干預行政更是完全沾不上邊 其所受到的約束理應較為寬鬆,你所謂的公器私用那些是屬於干預行政的管束 甚至還有違反刑法的疑慮 把這些事情拿來套在FS板主辦板聚,張飛打岳飛啊 要談『公家』?回去把行政法念熟一點再來談 喔,應該是說,請你把行政法教科書看過『第一遍』 2.不是有經費開銷就是商業行為 任何人都可以質疑板主是否有營利 所以建議(任何人也都可以要求)板主整理出收支明細,並且公開 聚會租用場所、茶水餐點,那是付給商家的 而不是板主的『得利』 連這個也要別人來教?不要鬧了好不好 3.廣告行為沒有那麼萬惡 PTT站規有規定『板聚』用途?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有規定『板聚』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你說的『廣告』應是指為促進營收而行銷的商業廣告 要做這種類比的話,你必須先要證明板主有營利事實 否則,這非常不倫不類 4.『你找個案例 沒有經過版主同意辦版聚的例子』 這是你說的話,真的是蠻奇怪的 你自己的論點要自己找案例支持,這是法律基本原則 甚至刑訴法(刑訴第161條)、民訴法(民訴第277條) 均為舉證責任的法律具文 連這點簡單概念都沒有,你跟我談法律?會不會太瞎了一點 (1)請你找個案例,鄉民想要辦板聚卻被板主幹掉的例子 (2)請勿代入他板事物,這是PTT規則之一,別跟我說你不知道 所以,請你找個有人想在FS板聚卻被板主阻止並且成功的例子 最後....我文章打到一半,看到你連發 崩潰了....我看我還是趕快PO出這一篇好了 等等再修 哭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131.144

11/13 22:35, , 1F
我覺得有必要鎖討論串了 已經有點過頭了 起火了...
11/13 22:35, 1F
是有人崩潰了,在他之前都好好的 ※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1.241.131.144 (11/13 22:38)

11/13 22:36, , 2F
我覺得重點已經完全不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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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6, , 3F
版聚事情 來的太突然 開始出現很不理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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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7, , 4F
已經搞得板上開始亂了 這版好不容易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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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不就都那人搞出來的嗎!!!!!自己要吵 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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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7, , 6F
我不想看到這版最後跟ㄈㄈ尺一樣被鬧到又要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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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還本來就不干他的事 現在好啦 看來版聚是辦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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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版拯救家人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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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8, , 9F
其實我不太懂為什麼非要參加法西斯版聚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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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8, , 10F
弄到這樣真的好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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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8, , 11F
我很贊同版主出自自於好意 可是可能還要在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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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9, , 12F
我還是一個問題,嗯,生理女覺得可以跟gay聊性,異男在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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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9, , 13F
其實我之前就說過,兩全其美的方式就是從板聚改成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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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39, , 14F
什麼?說真的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清楚異男在care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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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1.241.131.144 (11/13 22:45)

11/13 22:40, , 15F
稍微改個名義,其實一些板友就沒有口實可以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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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40, , 16F
從頭到尾都不干他事 自己吵自己崩潰 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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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41, , 17F
這板很棒 我在這得到很多訊息 千萬別隱版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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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2:41, , 18F
這就叫自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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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31, , 19F
人家想參加 結果質疑為啥GAY可以參加 一問下去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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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34, , 20F
原來是講座性質的東西 被試水溫當然火 真可稱為釣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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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47, , 21F
推你思慮清晰 某人每次都用假議題來亂扣帽子 很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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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48, , 22F
真想知道上面一串崩潰的刪文內容是甚麼東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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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55, , 23F
想知道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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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57, , 24F
大部分一個字都沒有喔 連一行文都稱不上 我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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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23:58, , 25F
主要都是文章主題叫板主水桶誰 然後文章空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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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0:00, , 26F
謝謝解答 準備去睡覺 希望明天醒來大家都冷靜了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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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0:01, , 27F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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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0:32, , 28F
誰在傷害他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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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1:42, , 29F
跟不懂法律的人談法律概念其實蠻辛苦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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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0:15, , 30F
他真的很.... 拿不出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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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1:44, , 31F
關於PTT是否公器的問題…在現行法制下是沒有問題的,學網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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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判定為公器。這方面可以看一下無名BBS的發展始末,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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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同樣的站方及其下的板主在制定規則時一樣會受到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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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營利的相關規定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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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在這方面想強調是私人活動而避開這些規定,還不如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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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等原則的反面解釋著手,不然光是要論證你的第一點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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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堆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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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私人活動』是指這個板聚的性質 參與名單與活動地點都是保密的 而活動地點也是封閉且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出 目前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在學術網路『召集』這樣的私人聚會 至於聚會有無營利則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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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給付行政受到的干預較少」,必須要先認同架站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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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但你又不認同這件事。而如果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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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當成給付行政的受益人,那根本沒有「給付行政所受干預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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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這檔事,甚至會因為行政契約造成更多限制,只能說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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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的結論沒錯,但方法有自相矛盾的問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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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談這問題的話,事實上根本不用談給付行政or干涉行政 因為PTT不是行政機關(台大也不是),板主也並未擁有或執行公權力 目前行政法規並未對此類虛擬網路空間有特別規範或定位 充其量只能算是公營造物(台大)之下的附屬單位 公營造物係供行政用以達成其行政任務之事業 性質上為實施行政給付之技術組織 所以我才會提到給付行政與干預行政 板主應可說約等同於公立學校教師 非公務人員也非執行公權力 頂多只能算是為達成行政任務(很枝節末梢的) 而擁有某種程度上的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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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厲害喔,一個原本溫馨女性小聚會小板聚可以被一個男的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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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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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1.241.130.231 (11/15 04:32) ※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1.241.130.231 (11/15 04:45) ※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1.241.130.231 (11/15 04:52)

11/15 10:28, , 45F
那些來亂的男生給我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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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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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解釋法矛盾更多了…首先是給付行政的定義就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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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特別權力關係」你是不是完全搞錯這個詞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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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PTT解釋為完成給付行政所為的技術性組織這部份勉強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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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4, , 50F
但板主不等於站方,在PTT規定下,板主更接近於給付行政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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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如果你要用學校來當例子的話,板主的身份=班長,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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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5, , 52F
教師,這點可從參與組織形成的權利及自治權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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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6, , 53F
因此,在這裡就沒有給付行政干預較為寬鬆的問題,這種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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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6, , 54F
是指國家對給付與否,給付內容所受到的審查密度較低,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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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相對人受到的干預較低,這完全是二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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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7, , 56F
特別權力關係部份,在大法官解釋中已經直接揚棄這種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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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行政契約取而代之,更別提特別權力關係的四個特徵和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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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29, , 58F
站方與板主的關係或 政府與站方的關係均不相符,怎會說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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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30, , 59F
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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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關於給付行政的審查較為寬鬆這點,指的是給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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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在依法行政的要求密度較低;違憲審查的密度亦同(這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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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但對相對人一方來說,反而往往因為行政契約而受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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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舉例來說,領公費留學的人都要簽返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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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會越扯越遠,討論行政法早就跟法西斯無關了你不覺得嗎 大法官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我當然知道 但板主無論如何也談不上「公法上職務關係」不是嗎 我只是試圖找出一個板主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但這本來就是有問題的,因為根本無法定位 在現行法制下,只能盡量接近而已 ※ 編輯: lingray 來自: 114.43.139.180 (11/1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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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現在回的人就是想在法律上駁倒他啊= =,所以我才說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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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法就是直接從平等權的反面定義下手,不然你沒辦法自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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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0, , 66F
其說,因為板主的身份要解釋成「公權力的延伸」或「行政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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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1, , 67F
手」實在太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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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2, , 68F
也就是說,將板主定義為「行政契約中的相對人」,而舉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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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3, , 69F
聚受集會結社自由保障,限制參加人員也因為板主並非居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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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4, , 70F
政主體所以沒有平等權的直接適用,這時候再帶到舉行私人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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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05, , 71F
會云云在論理上才說的通,否則就會發生我推文中所說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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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11, , 72F
反正…簡單說,板主和鄉民在地位上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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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12, , 73F
鄉民推舉出來按照行政契約(站方規範、鄉民同意)管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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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13, , 74F
這種情形下,板主就完全不會有行政法上定位的問題啦~
11/15 12:13, 74F

11/15 12:14, , 75F
一開始就搞錯方向了,之後再用給付行政和干預行政自然矛盾
11/15 12:14, 75F

11/15 12:14, , 76F
但我對結論是完全舉雙手贊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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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6:35, , 77F
你不要為難一個保全好嗎 ˊ<_ˋ
11/16 16:35, 77F

11/16 16:36, , 78F
給人家一點面子啦 不要打臉打這麼兇
11/16 16:36, 78F

11/18 12:53, , 79F
原po臉很痛喔,回去哭吧
11/18 12:53, 79F

11/25 20:17, , 80F
上一篇看到q回的"廣告行為"和"關你屁事"....我笑了XDDD
11/25 20:17, 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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