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肉搜是對的嗎?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用智慧火焚燒煩惱薪~~)時間9年前 (2016/07/20 13:23), 9年前編輯推噓10(12258)
留言72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對「非公眾人物」或「非自願性公眾人物」肉搜,我覺得沒問題。   重點是將肉搜到的資料公開,可能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尤其是個人 資料保護法方面。   其實使用夠久,PO文夠多的PTT使用者,基本上很容易被他人能夠從 網路上的資料聯結到現實生活的資料。(我個人實際肉搜成功率是80%起 跳,某些職業是近乎100%。)   凡PO過必留下痕跡,所以使用PTT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要PO文推文, 乖乖當個潛水艇~~   PS:其實無論有沒有幹過壞事,絕大多數的人還是怕自己被他人肉搜 而被公布的。最主要的原因應該是他們在PTT上頭的表現跟現實生活差異 太大了,很怕被熟人知道,進而影響到現實生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2.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8992194.A.1AD.html

07/20 13:27, , 1F
沒有影響喇 ptt鄉民都馬萬人響應一人到場 你看那葛天哥
07/20 13:27, 1F
  教主你已經神功大成了,入火不侵,入水不溺唄~~ ※ 編輯: ptt0219 (1.169.12.155), 07/20/2016 13:29:46

07/20 13:30, , 2F
看人吧,怕被發現是有多假掰
07/20 13:30, 2F
  我覺得不是假掰~~   像中國大陸搞BBS實名制,有誰敢說真心話呢? XD   但也由於網路匿名制因素,很多人的言論尺度都會超過平時的狀態 ,尤其往往會跨過紅線~~ ※ 編輯: ptt0219 (1.169.12.155), 07/20/2016 13:34:57

07/20 13:35, , 3F
把搜索到的資料重貼似乎是有法律問題,但僅提供連結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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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3:35, , 4F
鍵字,應該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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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主要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還有我發現我PO錯板了,我以為這兒是男板~~ XD ※ 編輯: ptt0219 (1.169.12.155), 07/20/2016 13:37:47

07/20 13:38, , 5F
Fb人人說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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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假掰戒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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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3:47, , 7F
推這篇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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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3:50, , 8F
如果是自己公開的資料 或許很難說會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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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3:52, , 9F
肉搜到的資料如果是公開的為甚麼會有問題 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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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 可否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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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的話請先去告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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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4:16, , 12F
沒違法好嗎 我當時也提供關鍵字 蘇XX告我也沒起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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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4:17, , 13F
能告但最後告不告的成是一回事 一堆人聽到被告就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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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4:23, , 14F
是個資法嗎?我不太確定...其實我認為比較偏向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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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智財權都出來了 這年代個資法跟智財權有很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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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說,個資都自己公佈出來了,別人重貼說侵犯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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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太對,但或許可以說任意轉貼他的著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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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犯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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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貼關鍵字跟連結當然不能算是重貼,所以不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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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搞懂何謂著作 跟智財權保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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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純貼個人資料(如性名),被拷貝(文字or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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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轉貼,這樣算不算著作&侵犯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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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設A在社群網站寫了一篇遊記,裡面有個人照片或題到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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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料等,結果被B肉搜後全文截圖or複製轉貼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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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請你去看清楚智財法中 對於著作的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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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算是有侵犯智慧財產權吧 (儘管對A來說問題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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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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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查了法條:著作權法及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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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第七項有題到,"侵害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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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要有侵害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情,才算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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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如果肉搜時逕行複製對方在網路上張貼的資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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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等,轉貼到網路上的話,因為不是侵害著作財產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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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應該不算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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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的話,就表示這要靠法官認定重貼資訊時,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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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舉證受損害部分很難 而且有出處還要算引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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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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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這個是他自己張貼的公開資訊 遊記要到侵權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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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肉搜+1 不過還是忍不住觀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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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一段沒意義的文字更談不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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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我的意思是,假設被肉搜的人為了去告肉搜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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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說:你轉貼我的遊記創作,盜圖盜文!我要告你!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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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放連結或給關鍵字應該不能算任意轉貼,但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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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貝後重新上傳到其他網站,就跟真的盜圖盜文相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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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看法條後,如果我的理解沒錯,就要看法官判斷這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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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有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形才會判有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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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就算整個螢幕截圖重新上傳(備份)到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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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應該也不會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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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過反過來想,要是真的盜圖盜文的人說自己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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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搜備份,結果法官採信他的說法...雖然這跟現在的案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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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啦,所以說一切都是看法官的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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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他那篇遊記有構成被當成著作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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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都是看雙方呈現出來的東西 還要先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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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這麼好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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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因為還要透過法檢審定,實務上要告成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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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了解了。不過我覺得要被當成著作應該還蠻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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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有包含照片的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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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要當成著作 還要有高度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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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隨便拍個照 說今天到這玩幾行字就會被判定當創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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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一堆表裡不一的人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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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侵權這部分也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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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比較不相信,就我自己網搜到的案例來看,連網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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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被他人任意使用,都有提告成功的案例,簡短的遊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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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認定為創作呢?而且高度創造性的認定蠻主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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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我拍照技術很爛,假設我拍了一堆沒什麼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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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照片,辛苦(但很爛)的做成遊記,難道就可以被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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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04, , 66F
好像離題了...我是傾向於認為任何原創資訊都可以被認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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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物啦,不過看樣子被肉搜的人應該是不可能用這點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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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05, , 68F
別人肉搜備份自己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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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14, , 69F
那是因為被拿去當作他人的創作..不要什麼都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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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17, , 70F
所以就是要看法檢認定是被告是否將原告的創作拿來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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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18, , 71F
的創作發佈,造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事實,而非原告的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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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6:19, , 72F
作因為創造性不足,被告就可以任意使用
07/20 16:19, 72F
文章代碼(AID): #1NZmh26j (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NZmh26j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