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說人噁心不是侮辱? 那這法官是恐龍?已回收
※ 引述《Windkiller (別叫我岳父)》之銘言:
: 所以請問板主大人
: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判定是假的?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104,簡上,113
: 【裁判日期】 1040721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裁判全文】
: 簡0坤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又於100 年11月11日某時,在不詳處所,登入其上開臉書網
: 頁,張貼「幹隔壁大魯麵的噁心老太婆竟然都跟客人說我去
: 偷看她上廁所你娘勒自我感覺良好過頭了吧」等文字,以「
: 噁心」等語,公然謾罵梁梅英,足以貶損梁梅英之人格及社
: 會評價。嗣因經梁梅英之子黃聖峰之友人王立德於102 年7
: 月間上網查看發現前揭貼文,即轉知梁梅英,始循線查悉上
: 情。
: : 關於此案的判決標準,「噁心」一詞不會判定為人身攻擊(針對個人),
: : 但如果針對族群可能會引起不同族群間的紛爭,例如:某某職業很噁心、
: : 他們的行為很噁心。雖然這個詞彙並不構成個人人身攻擊,但可能引起不同
: : 族群間的紛爭。
: 如果板規凌駕於法律 那我說你噁心你不能告我喔
: 因為畢竟是你認證 針對個人說噁心是不會判定身攻擊的
: 簡直是幫這裡開了一扇大門
: 這樣對大家都不太好吧?
看了一下字號
是「簡字」
再看看是地院判決
嗯
嚇了一跳
原本我想說高等和最高法院何時會管這種頂多拘役的案例.......
會這樣說的原因是:
地院判決通常是隨法官認知
換言之
法官也可以有「我覺得禿頭是侮辱,但說人邏輯不好是可接受之評議」這樣的判決
(雖說個人認為說人「邏輯不好」較有可能判刑,「髮量」是個人認知問題,
不過為了突顯法官個人認知於該類案件的決定性)
也因此
一百件公然侮辱於不同時空、不同法官的判決
往往也不會盡然相同
要反駁拿地院判決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去找個對人講「幹」字但沒有判刑的判決即可
話說就算找出那種判決,
又有多少人會拿著該判決上街去罵人「幹」
並向對方主張「這是法院認證可以說的字詞,你沒辦法告得成」
甚至到了法院(或地檢署)拿著那個主張去跟法官(檢座)嗆聲
看看會更快地被認定「行為人怙惡不悛」
或對方也被該判決震懾
如果真正要有公信力
去找最高法院的「判例」
或者司法院的「決議」吧
那個才是統一標準的法律決斷
不過小的俺才疏學淺
目前還沒聽說過這樣的案子可以上訴第三審
畢竟刑訴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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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沒錯啦
※ 編輯: success0409 (111.240.131.231), 07/18/2016 01: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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