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強制猥褻受害者對檢察官脆弱的控訴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仁者無敵)時間10年前 (2016/04/27 04:32), 10年前編輯推噓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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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擅自認為我成年了不需要社工陪同 : 所以沒有給我「告訴人權益書」 : (書記官親口在電話裡告訴我是檢察官的意思) : 2.不斷要求和解還說和解對我的優勢才最大 : 我問他什麼是優勢 : 他回答我他可以幫我談到很好的價錢 : 3.他問我為什麼堅持不和解 : 我回答:從我鼓起勇氣看精神科到報案到我今天站在這裡我只是在做對的事情, : 因為做錯事情的人就應該接受司法的制裁。 : (我沒有哭但是我全身發抖握緊拳頭) : 檢察官回答我: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 : ------------ 以下 正文 ------------ : ......事發是這樣...... : 去年的七月 我遭受了強制猥褻 : 兩名男子 : 其中一個被告A先架住我的脖子 摸我的胸部 : 當我借機轉身要逃走的時候 : 又被另一名被告B拉回來壓著我脖子不讓我離開 : 然後被告A又親了我! : http://imgur.com/QnRH71H
: http://imgur.com/tFPq9Af
個人看法: 一、刑法第224條與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區別: (一)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實務認為:「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指的是妨害被害 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並不以施用強暴、脅迫手段,剝奪被害人 之行動自由,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序為必要。 (二)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重點在「乘人不及抗拒」,實務認為 在被害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時,侵害行為即已結 束。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旨在保障人之身體有不被 任意觸摸之權利,是告訴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 侵害行為即結束」 (三) 兩者的區分: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在被害人還沒意會過來自己被襲胸 襲臀之前,加害人已以偷襲方式完成行為; 刑法第224條則很明確,被害人知悉自己被加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即使是因為驚嚇而不能或不敢抗拒,都屬於強制猥褻,不必 到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所謂「乘人不及抗拒」乃指行為人以偷襲式、短暫性之觸摸, 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行為人則已然完成侵害行為而言。若 行為人係持續、反覆為觸摸行為,或被害人有閃避、抗拒之動 作,甚或因驚嚇而不能或不敢抗拒,則非「乘人不及抗拒」, 而已妨害被害人性決定自由,自屬強制猥褻之範疇」 二、按照案主說明的當天過程: (一) "其中一個被告A先架住我的脖子 摸我的胸部": 明顯案主相當清楚自己先遭到被告A架住脖子而無法抗拒之後, 「知悉」、「瞭解」、「感受到」被告A正在對自己實施猥褻行為 ,絕非無法意會之情況,更非被告A偷襲完成。排除性騷擾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拒」要件,且符合刑法第224條「強暴 (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要件。 (二) "當我借機轉身要逃走的時候,又被另一名被告B拉回來壓著 我脖子不讓我離開,然後被告A又親了我!" 案主雖對被告A採取閃避、抗拒之動作(參考上引判決內容),不 過共同被告B 卻又將案主拉回來壓制脖子,讓被告A親吻,明顯 兩位被告更對案主施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好讓被告A對案 主實施猥褻行為,仍然符合刑法第224條要件。 (三) 小結: 個人以為是該當強制猥褻罪,而非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而且照原文轉述檢察官的話,"似乎"對於兩法條之間的判斷, 一整個又回到只是摸幾秒、時間短暫這種奇怪標準 三、科科: 檢察官看法就一定正確嗎 ? 作實務,三天兩頭打再議,再議也常有發回續偵,進而起訴 不就代表真相是需要去爭執的嗎? 更甚者,開庭還遇過連股票都不知道怎麼玩的檢察官 需要我們"貼心提醒"檢察官有關案件的股票操作原理... : 去年的9月16號,開庭時檢察官不斷地要求我和解! : 我堅決的不和解! : 檢察官甚至對我說出了:「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 : 身為檢察官就當著我的面說出了這樣的話!我一輩子都不會忘記這句話! : 而且 他認為被告A摸我胸部只有一秒我便推開甚為短暫,他認為被告B壓住我的時間只有 : 八秒而且認為我的表情並無不悅。認為被告嫌疑不足所以不起訴處分。 : 如果 : 你問我害不害怕,我非常害怕 : 你問我為什麼還是要去,我就是要去 : 從頭到尾這整件事我只有一個原則 : 就是正確的來面對這件事情! : 雖然這一件對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困難 : 可是無論我再怎麼痛苦我依然相信! : 做錯事的人就應該接受司法的制裁! : 更何況這整件事情從我一個人站在那裡到被這兩名被告強制猥褻的過程,監視器畫面清清 : 楚楚還有目擊證人! : 沒有悲觀也沒有負面 : 我還是會繼續堅持下去 : 我一定會一直這樣堅持下去 : 我希望能告訴大家,遇到不對的事情就應該勇敢地站出來說『不』 : 從出生的那一刻開始每一個人都有人權,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 性自主權 不分男女。 : 身為一名老師我無法想像,這樣的事情若發生在我的學生身上該怎麼辦... : 我的身體要不要被摸 是由我自己決定 而不是檢察官 : 從來都不是用報復、仇恨的心態使用法律途徑 : 我深信一定還有如同目前我所親身經歷這般司法經驗的其他人 : 而我絕不是第一個... : 但沒有人願意站出來 我一定會當那個勇敢站出來的那個人 : 不放棄 不自殺 : 致 : 所有曾遭受到任何騷擾、猥褻的受害者 : : http://imgur.com/u6i3Ige
: http://imgur.com/A33ItNy
: http://imgur.com/wxNod9C
: http://imgur.com/q5iSlHz
: 偉大的檢查官 : 在104年的9月16日,我身為當事人、告訴人、受害者 : 出庭時,您親口對我說:「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 : 您的書記官親口在電話中,親口告訴我:您認為我成年 : 因為您自以為的認為我成年了,不需要社工陪同, : 除了傳票之外,您只寫了開庭傳票給我, : 其它重要的「告訴人權益書」您自以為的省略了, : 您奪走了我身為「人民」的權益! : 在104年9月16日,您沒有盡責勘驗案發現場 : 的監視畫面,就連104年10月26日,被告兼證人 : ○○○當庭作了僞證,您都沒有發現! :   台灣是法治國家,教育國民「尊重法律」 : 而您是執法人員,您是偉大的檢查官, :   您尊重人民了嗎?您憑什麼奪走我的權益! : 「你對法律的期望太高了!」這是檢查官該說 : 給人民聽的話嗎? : 強制猥褻受害者編號 : 3327-10455 : 105.04.20親筆 : http://imgur.com/fM3SW0H
: ---上述 以第一人稱方式 表達友人近期在電話裡口述的心路歷程--- : 身為當事者的朋友 : 我自己仍對台灣的司法抱有期望 : 但我無法接受身為執法人員第一線的錢姓檢察官 : 用這樣的方式對待強制猥褻受害者(我的朋友)。 : 我朋友報案時的三聯單是性交猥褻 : 也就是強制猥褻 : 但這位檢察官他卻起訴的是性騷擾防治法! : 兩者根本不同 : 性騷擾防治法 是於當事人不注意的時候進行騷擾 : 強制猥褻 則要有強制的行為加上性騷擾的行為 : 而且對方明明就強制限制了我朋友的行為 : 重點是 我不懂 "短暫"是什麼意思? : 以及我朋友的表情"並無不悅"又是什麼意思? : 唉 : 看著友人這幾個月下來 : 因為這個 事件 : 生活徹底的改變 : http://imgur.com/vmIOFgh
: http://imgur.com/0MsgaJs
: 真心希望自己可以幫她些什麼 但也不知道自己究竟還能做點什麼 : 而對她來說 長期這般身心俱疲的日子又還要多久...... : ※ 補充 ※ : 首先 感謝各位的回文 在此簡單的補充及回覆下方的朋友 : 1.我朋友已經有找委任律師 : 2.監視器畫面對方確實有限制住了我女性友人的行為 : 限制的行動裡 用手用力的勾住女性友人的肩膀以及脖子不讓她離開 : 3.而我主要是想表達 錢姓檢察官在本事件中似乎尚有許多未盡事宜疏忽之行為 請您的朋友要保持耐心與冷靜,您須多陪她作轉移焦點與注意力的活動 必要的話,要陪她去作輔導諮商 訴訟曠日費時,且結果未必如您朋友所願 心胸要放開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08.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1702759.A.1C3.html ※ 編輯: airplanes (59.115.208.231), 04/27/2016 0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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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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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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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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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去告還是不ㄧ定成功 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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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專業,再推一次。確實主張224也是有成功可能性的。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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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追判決書,也會發現曾出現的見解歧義。所以自己還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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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建議當事人走和解,以避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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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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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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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確實未必都是對的、再議很難過、但是還是會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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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也曾經在庭上提醒過檢察官案件是告訴或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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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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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都壓脖子,禁錮人了,這算是強制猥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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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騷擾是偷偷的摸,迅速摸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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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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