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台大活摘器官...已回收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免洗的暱稱~~)時間11年前 (2014/11/24 11:20), 11年前編輯推噓1(1014)
留言1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16 (看更多)
有關刑法對人之終期(死亡)的學說: 一、脈博停止說(心跳停止說):心跳鼓動永久停止。 二、呼吸停止說:肺部呼吸功能永久停止。 三、脈博及呼吸停止說:就脈博及呼吸停止予以判斷,來判定死亡。 四、綜合判斷說:就脈博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予於綜合判斷, 來判定死亡。 五、腦死說(腦波停止說),此說又分為: (一)腦幹死。 (二)大腦死。 (三)全腦死。 台灣過去傳統法界學者通說或實務判斷人之死亡是以「綜合判斷說」 為主。 但在有器官移植之需要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係 人之死亡以腦死說為判定標準,並且訂有《腦死判定準則》作為腦死判定 之標準,此準則於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之前則是 以中華民國76年9月17日公告之《腦死判定程序》來作為腦死判定之標準。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自中華民國76年6月1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以 來,本條文內容都未曾修法增刪):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5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43.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16799234.A.4AF.html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1:36:00

11/24 11:44, , 1F
法條貼了你要下結論阿 不然這樣申論只有一半分數喔
11/24 11:44, 1F

11/24 11:56, , 2F
死亡可不只有腦死判定,申論這樣會扣分哦
11/24 11:56, 2F
我不知道案例事實是什麼?沒有小前提,也導不出結論來。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1:57:44

11/24 11:57, , 3F
只有捐贈者是腦死的需要腦死判定,其他還有心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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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1:57, , 4F
止後家屬同意捐贈跟嚴重腦傷瀕死但不符合腦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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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
11/24 11:57, 5F
那時候就有中華民國76年9月17日公告之《腦死判定程序》可以 作為腦死判定之標準了。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2:00:26

11/24 12:02, , 6F
我知道有法令啊,我是跟你說器捐出了腦死以外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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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2:02, , 7F
其他判定可以捐
11/24 12:02, 7F
那法令依據是? 要不然我也可以引用某些宗教上的觀點~~ 即使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放大,但在神識尚未完全脫離 肉體前,對肉體的痛楚可能仍會有所知覺。 所以有的宗教人士認為這樣子是會造成死者臨終前的痛苦,結 論就是反對從死者身上摘除器官。 連宗教都有支持死者器官捐贈與反對死者器官捐贈這兩派,但 既然是法治國家,總應以法令來作為判定標準。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3:00:05

11/24 14:14, , 8F
這部分就是沒法令依據所以才會被拿來吵,心臟死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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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臟死只要有家屬同意是可以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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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15, , 10F
器捐的前提就是要家屬同意,否則無論是哪種都不能
11/24 14:1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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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請先理解問題的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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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16, , 12F
也沒有哪條法令認定腦死者就可以違反家屬意願器捐
11/24 14:16, 12F

11/24 14:16, , 13F
11/24 14:16,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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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這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就有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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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8:31, , 15F
第六條跟我說的沒衝突啊,我不懂你想表達的
11/24 18:31,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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