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台大活摘器官...已回收
有關刑法對人之終期(死亡)的學說:
一、脈博停止說(心跳停止說):心跳鼓動永久停止。
二、呼吸停止說:肺部呼吸功能永久停止。
三、脈博及呼吸停止說:就脈博及呼吸停止予以判斷,來判定死亡。
四、綜合判斷說:就脈博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予於綜合判斷,
來判定死亡。
五、腦死說(腦波停止說),此說又分為:
(一)腦幹死。
(二)大腦死。
(三)全腦死。
台灣過去傳統法界學者通說或實務判斷人之死亡是以「綜合判斷說」
為主。
但在有器官移植之需要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係
人之死亡以腦死說為判定標準,並且訂有《腦死判定準則》作為腦死判定
之標準,此準則於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之前則是
以中華民國76年9月17日公告之《腦死判定程序》來作為腦死判定之標準。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自中華民國76年6月1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以
來,本條文內容都未曾修法增刪):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5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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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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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案例事實是什麼?沒有小前提,也導不出結論來。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3.243), 11/24/2014 1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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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就有中華民國76年9月17日公告之《腦死判定程序》可以
作為腦死判定之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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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令依據是?
要不然我也可以引用某些宗教上的觀點~~
即使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放大,但在神識尚未完全脫離
肉體前,對肉體的痛楚可能仍會有所知覺。
所以有的宗教人士認為這樣子是會造成死者臨終前的痛苦,結
論就是反對從死者身上摘除器官。
連宗教都有支持死者器官捐贈與反對死者器官捐贈這兩派,但
既然是法治國家,總應以法令來作為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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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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