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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minism ]
討論串底層性工作者就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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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定這才是一個錯誤的前提。 :). 法律的竹制定、廢除或修改,從來就不預設「多數人」這個必要條件,. 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程序就不需要這個「多數人」的存在,. 而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又會是法律條文的改變,. 因此法律不是多數人,也不一定是(多數)民意的展現。. 所以任何政客依不公正的法律對弱勢執行壓榨或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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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ㄧ向主張 「性交易除罪化」. 我也反對 政客把掃黃當政績. 但是 我清楚個人的意見 不見得是全台灣多數人的意見. 民主國家 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 在無法修法使「性交易除罪化」成功前 這就只能代表部分人的主張. 政客 依據法律 執行政策 何來錯誤之有?. 閣下把目前 較少數人(相對於全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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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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