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底層性工作者就該罰?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時間19年前 (2006/08/27 19:19),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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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推 IsaacStein:請問公娼有什麼特權?又違了什麼法? 08/27 16:37 名  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 公娼有沒有違反此法? 違反此法而不被罰 不是特權是什麼? -- 台灣的亂源在媒體與政客 媒體與政客會成亂源的原因在教育 關心教育 支持教育改革 才是擺脫此混亂的的根本之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8.9 ※ 編輯: kevinjl 來自: 220.134.48.9 (08/27 19:21)

08/27 23:49, , 1F
娼妓管理辦法是民國四十八年制的
08/27 23:49, 1F

08/27 23:49, , 2F
社維法是後來的產物。
08/27 23:4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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