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不是失憶,是判決令人無奈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我有型男正妹)時間17年前 (2008/08/12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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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知識的傲慢就是藉著鄙視內心自認為的無知者 來成就滿足自以為的虛榮心 當這些稍有知識的傲慢者被所鄙視的對象鄙視時 不知道誰才是真正該被鄙視 ===============================分隔線================ 這是今天的中時言論新聞 20080812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81200152,00.html 【尤美女、黃長玲、曾昭媛】  針對張升星法官六日的文章,張法官同屬推動司法改革之進步社群,此番對婦團嚴 厲批評,我們認為這是進步社群建設性對話的機會,希望能與許多不滿外界質疑卻沈默不 語的法官們。  張法官指出這些案例,均不適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而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 「性騷擾罪」;既然當事人未提出「性騷擾罪」之告訴,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不受理 。然而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並不充分,大多誤以為報警就等於提告,司法體系又常消極以 對,甚少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告,導致民眾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喪失權益。性侵害及猥 褻案件以往規範在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於一九九九年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從保 障個人之身體自主權出發,而非「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不再要求證明「至使不能抗拒」 ,因此對任何違反當事人性自主意願之手段皆應視為有罪。故無論「襲胸十秒案」、「舌 吻五秒案」、「強摸下體兩秒案」等奇特手法,只要當事人沒有表示過同意,這些案例無 論持續幾秒,都應視為侵犯身體自主權的強制手段。  何況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依判例只要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 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上 開襲胸、舌吻、強摸下體等案,雖然法官認為這些犯行均在「瞬間」發生,被害人尚未意 識遭受侵害,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惟被害人在 被侵害的瞬間當然已意識,才會呼救、尖叫,但侵害已發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此種迅 雷不及掩耳的強制手段,已達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當然應構成強制猥褻罪。  過去傳統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概念,常假定女性情慾表裡不一,大眾媒 體與男性之間傳遞「女人說不,就等於說是」的錯誤迷思。因此過去舊法對「強制猥褻罪 」強調應具備「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才可定義為「強 制」,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須處於極端危險之境地才足以判決有罪。但新法已將「至使不 能抗拒」之要件刪除,增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法官們卻視而不見,仍陷入舊 法的迷思,而與強調性自主權之立法精神相背離。  刑法雖於一九九九年修改,但法院對猥褻定義仍延用民國十七年最高法院決議,亦 即需誘起他人性慾、滿足自己性慾。婦團才不得已於立法之「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入第二 十五條「性騷擾罪」無奈規定,企盼有朝法院性別意識覺醒,改變「猥褻」之傳統定義。  此次爭議所引發的不僅是法官性別意識問題,也涉及相關法律競合關係、人民權益 的中空地帶,及法律見解如何統一問題。行政及司法體系應積極檢討,以免民眾無所適從 。婦女團體雖以性別平權的捍衛者自居,但台灣邁向性別平權的關鍵在於社會各界的共同 努力及持續對話。(尤美女為律師,黃長玲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二位都曾任婦女新知基 金會董事長;曾昭媛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06.161
文章代碼(AID): #18eQA8Pp (Femi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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