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注意喔!在台灣連上網找一夜情都不可以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大部分是根據這一條來起訴跟定罪的
感想:
台灣目前對於情色相關的法律沒有很成熟,法律也定的很模糊,
有些甚至不合理,讓人無所適從,尤其對於網路相關的部分更是如此
加上沒有宣導如何才能不觸法(搞不好司法人員也不知道= =),很容易讓人觸法而不知
再加上網路蒐證容易,這幾年起訴人數超多,被約談的更是不計其數
以下有點算是發牢騷:
我對警察考績什麼的不清楚啦,但是怪警察我覺得很奇怪
警察應該算是最底層的司法人員,充其量是政策的執行者
他們的其中一個責任本來就是抓違法的案件,抓的太勤還要被批
追根究柢要怪應該是怪法律沒制訂好,政府沒宣導好,
或是司法機構對警察執法尺度監督不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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