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謝謝您的解釋,讓議題更清楚了。對於以上的發言我同意。
: : 我所反駁的也正是根據這樣的基礎:
: : 『自由是天賦人權,除非侵犯到別人的人權,否則不應受限』
: : 這是基本人權的特性對吧?
: : 然而『公然裸露』卻不一樣,他是社會風俗所定義,所給予的權力。
: : 妳要私底下怎麼露都可以,但走出家門,公開場合怎麼露,社會是
: : 有規範的,不是『沒傷到人』就可以。
: : 自由乃基本人權,天生男女平等,人皆而有之。
: : 然而公然裸露呢?天生就是男女不同的例子。
: : 女人有乳房可露,男人有嗎?可別說男人的胸部跟女人一樣大(請放過特例吧)
: 你是男人嗎?我是。
: 我有乳房可以露,還是你以為只有A罩杯以上的乳房才是乳房?
: 你知道男生也是會得乳癌的嗎?
: 不是只有「部分男生」才是會得乳癌的喔!
: 是「所有男生」都是會得乳癌的!
: 這不是特例。 :)
唉,女生的乳房跟男生是一樣的嗎?
這邊我刪字時刪錯了,原文是:
『女人的乳房和男人的相同嗎?女人有陰唇可露,男人有嗎?』
男人沒乳房的確是假的,謝謝指證。
不過,男人的乳房本來就跟女人的不同,
功能,社會觀感,外觀...應該不需說明吧。
: : 男人在火車站裸奔,說是展示身體,跟女生在火車站裸奔,
: : 到法庭上,法官判刑心證會一樣嗎?
: : 所以這兩種權力,目前是無法等而同之的。
: 第一,「男生沒有乳房」是假命題。
同意。
: 第二「法官判刑心證是否會一樣」也是一個開放問題,
這也同意,不過我可以舉簡單的一個例子:
女生被男生襲胸,被判定的案例不支凡幾。
男生被襲胸呢?
別談了,法律上觀於男性被性侵與猥褻,都有人宣稱是『空白』呢。
(淺論對男性性權利的刑法保護-中國論文網)
這樣的例子,應該足以說明對於猥褻的定義,男性女性的胸部
是大不同的。既然在猥褻罪是大不同,我推論『公然猥褻罪』也是大不同,
所以這個問題,並沒有您說的那麼開放。
: 你敢「斷言」所有法官的心證都不會一樣?
: 你敢「斷言」沒有法官的心證會一樣?
如果我們都彼此要求『百分百的陳述』,那大家去參禪比較快。
我也引出出處了,現實上與判例中,男性女性胸部在猥褻罪中的角色
就是大不同,您真的不相信,法務部看看判例吧。
: 同樣的問題:
: 人權與自由是普世價值,隱私是嗎?
: 人權與自由是普世價值,光腳走路是嗎?
: 人權與自由是普世價值,同性戀是嗎?
: 你是透過什麼判準來判斷,
: 上空可以這樣被質疑,
: 而隱私、光腳走路、同性戀,則不能被相同地質疑?
同性戀質疑的人可多了。
隱私的界線也吵不完。
: 還是,你覺得隱私、光腳走路、同性戀,也同樣可以被如此質疑?
光腳走路,這個社會早已接受數十年,沒啥可以質疑的。
其他兩者當然可以,質疑的人也很多。
: : 您舉了很多例子,我無法一一回復,我僅對第一個纏小腳來回答。
: 不支持修法是一回事,不支持女性應該擁有上空權是另一回事。
: 在社會風俗受到改變以前,
: 強制執行律法或制度或許會有執行不良的問題,
: 但這是實然上的問題,並非應然上的問題,
不,我同時也質疑了,誰有權力去指導風俗?
: 固然多數時候法律的修改與社會風俗的改變是同時併進的,
: 但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中國從君主專制社會轉形成民主社會,
: 就不可否認的是制度先於風俗而改變,
您舉出了一個裹小腳,我已經反駁了。
建議您找一個比較嚴謹的例子,如果君主專制變成民主是您說的這樣,
制度法條先改變了,社會才追隨,那滿清末年革命的支持者都是白死的阿?
引自 Wiki:
1895年4月22日,康有為、梁啟超寫成一萬八千字的《上今上皇帝書》,
十八省舉人響應,一千二百多人連署。5月2日,由康、梁二人帶領,
十八省舉人與數千市民集「都察院」門前請代奏。
民間社會下面都鬧的一團亂了,哪來制度先於風俗?
公車上書內容是什麼:『拒和、遷都、練兵、變法』,連民主都要藏在
『變法』裡。是光緒想和慈禧爭權,所以才在1898年的百日政變中加入
這一條。
民間呢?
1890 楊衢雲為骨幹的輔仁文社在香港成立;
1894 孫中山在檀香山首次組織興中會;
1895 首次在廣州發動武裝暴動起義
1904 在長沙成立華興會,上海有光復會,江蘇的勵志學會、強國會,
四川的公強會,福建的益聞會、漢族獨立會,江西的易知社,
安徽的岳王會,廣州的群智社.....
官方的修法呢?
1906年9月1日宣佈「預備仿行憲政」,頒佈《欽定憲法大綱》,即立憲運動。
其後各省選出了以地方士紳為主要成分的諮議局代表,這些各省的實權人物
,要求清政府加速推行制憲,成立內閣,但屢為清政府所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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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化固然有適應不良的情形,但推論到『修法引導風俗』卻是
過於誇大。專制的政權何其霸道,如果沒有民間的支持,誰敢拿項上
人頭開玩笑。
就是因為制度法律趕不上社會與民意,所以才革命收場,
哪來『制度先於風俗而改變』?
: 並且,在改變的初期也確實有很常一段時間的社會適應不良,
: 在我看來,台灣社會的現狀本身就仍是對民主制度的適應不良,
: 但並不會有人可以斷言「所以在社會風俗能夠改變以前冒然改制是不好的」,
: 不是嗎?
適應不良不可以拿來混淆先後,就如同前明遺老的存在,不能推成
『社會普遍反對清朝統治』
: 那麼究竟應該先改社會風俗,還是應該先改制度,
: 就不是一件可以像你那麼簡單就解決的事情。
: 然後,回到這裡。
先有社會共識,而後修法,所謂的立法院,就是為了形成社會共識不是嗎?
當然,妳可以說社會共是不等於風俗;
但一個社會都鄙棄,忘卻的行為,會被稱之為『社會風俗』嗎?
: 你雖然認為你已經回答了纏小腳的問題,
: 但顯然你的回答並沒有針對到我提的問題。
有阿, 我反對所謂『以修法引導社會風俗』。
沒有這種道理,社會風俗會隨環境演化而變遷,
法律只是取其中部分明文化加以規範。
『有法律者從法律,無法律者從習慣』,應該聽過吧?
法律是本來就是社會習慣的規範化和條文化,哪來什麼引導?
若是少部分人可以引導法律來改變社會,那如何能夠稱法律為:
『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您舉小腳為例,舉民主為例,不都是要說明『制度先於風俗而改變』?
可惜你舉出的例子都剛好是反例。
: 我的問題是:「上空與其它行為之間存在著怎樣的本質差異,
: 使得其它行為在牽涉到社會風俗的情況下,
: 可以同時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問題,
: 而上空卻不行?」
: 這個問題,與修法和改變社會風俗孰先孰後的問題,
: 差很多吧?
您的問題是大哉問,我專文說明好了。
這篇文章只反駁
『男性女性胸部在猥褻罪/公然猥褻的心證上,是平等的』
『小腳和民主都是制度先於風俗改變』
當然就更別提建構於這個基礎上的『應以法律引導風俗』,
尤其談論到妨害『風化』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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