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過度宣揚女性主義變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時間20年前 (2004/11/11 01:07)推噓4(4推 0噓 7→)留言11則, 3人參與討論串10/32 (看更多)
※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澳洲兩性侵案判決卻有天壤之別
: 中廣新聞網 】 澳洲有一名三十七歲的女老師,和自己十五歲的學生,不但有了畸戀,還發生六次性關係,後來這名女老師被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但可以緩刑;這個意思就是說,如果這名女老師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她就不用坐牢;可是這項判決,卻引發了澳洲輿論一陣譁然。
: 澳洲犯罪受害者協會會長表示,澳洲前一陣子也發生了一件男性網球教練和未成年女學員發生性關係的案子,可是這名男教練卻被判了三年半的有期徒刑,而且不得緩刑,必須立即發監執行;會長說,這兩個判決是「一樣罪行,卻有兩套判決標準」,顯示澳洲的法律,不但男女有別,而且ꐺ ]蘊含有另一種性別歧視。
: 這名會長表示,不管是女老師和男學生發生性行為,或是男老師和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罪行都是一樣的;不過從法官的判決可以看出,法官對女老師的犯行,態度顯然過於寬大。
>"< 我資質愚昧,為什麼我怎麼看都看不出這篇文章中,到底女性主義哪裡被濫用了?
記者跟大家好像從加害者的角度出發,
不知道有沒有人從被害者的角度去觀察呢?
在女老師案,受害者是男性,判決結果是比較輕;
在男老師案,受害者是女性,判決結果是比較重。
該文作者認為同樣的法律,結果一輕一重,存有性別歧視,而且是對男性的歧視,
因為該文最後說法官對於女性顯然比較寬大。
但如果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這樣的結果,其實只是正好呼應了性規範向來的看法。
以我國法制為例,民果九十一年刑法修正以前,
女人被強暴,加害人會構成強姦罪;
男人被強暴,加害人不會構成強姦罪,只會成立強制猥褻罪。
而強姦罪的罪刑是遠重於強制猥褻罪的。
女人被強被顯然被當時的立法者認為是一件比男人被強暴還要來的嚴重的事。
而民國初年的刑法立法者,絕大多數都是男性。
所以如果強暴一個女人被認為比強暴一個男人來的嚴重的話,
這樣的價值觀也是男人自己建構起來的。
怎麼會反過來說是女性主義影響了法官的判決呢?
回到澳洲的例子上,這兩個判決一輕一重,影響的因素很多。
但如果真的要說是性別歧視的話,那麼到底是誰在歧視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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