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通姦除罪?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銘言:
: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銘言:
: : 強姦罪保護的貞操權,所維護的是女子丈夫或者她未來丈夫的性支配權,
: : 也維護他父親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集體式父權』,
: :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群男性的『夫權』。
: : 通姦罪保護的『婚姻純潔性,』所維護的是丈夫對妻子的性支配權,
: : 也是維護丈夫的財產完整權。這個法律展現的是一種個別『個體式父權』,
: : 男性透過法律保障一個男性的『夫權』。
: 這裡的推論有兩點問題:
: 一、強姦罪刑化所保護的只是「貞操權」嗎?貞操既然是一種文化詮釋
: 的產物,不同的人對貞操有不同的定義,會使得原來的焦點被模糊掉。
: 強姦所以是罪的原因應該不難想見吧?我以為就是出在「強迫」這點,
: 侵犯了他人之身體自主權。所以,定罪強姦所保護的不只是認同「貞操
: 即為未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人,更普遍地保護那些一般被認定為擁有
: 個人身體自主權的人。
如果貞操=性自主權,那麼民國九十一年的立法者,
也不用大張旗鼓的修正刑法的性犯罪罪章。
如果貞操=性自主權,那麼男人女人都是人,
只要是人的性自主權都有可能被另外一個人侵害,
換句話說,男人女人都可能被『強迫』發生性行為。
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民國九十一年以前的強姦罪只有婦女才是被害客體呢?
(註:女人被強暴,行為人構成強姦罪;男人被強暴,行為人只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而這樣的性刑法規範,卻又是奠基在支配男女關係很長一段時間的性道德規範上。
只有女人才有貞操權,男人是沒有貞操權的問題的,
只有女人才有貞節牌坊可以領,不是嗎?
至於你的說法,是用現在強制性交罪所保護法益的概念,去理解民國九十一年舊法。
而之所以會有民國九十一年那次的修法,
不正是女權主義者推動『男女平權』及『用性自主取代貞操』的成果嗎?
: 二、通姦罪所保護的『婚姻純潔性』,只是圖利男性嗎?難道一個妻子
: 不能透過通姦罪的訴訟,合法地保障自己維護完整婚姻的權利?
如果通姦罪的訴訟成功了,老公跟情婦都被抓去關,
最好是這樣子還能夠維持婚姻的完整性拉。
可以只告情婦,不告老公嗎?可以,但這就是女權主義者批評的地方,
明明是男人在外面偷腥,結果卻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
圖利的不是男人,是誰?
一段感情的破裂,我們需要那麼天真的以為用刑法相脅就可挽回嗎?
通姦的除罪化,不是告訴這個社會我們不管通姦了,
而是正視用刑罰去處罰通姦的人,實際上並無法達到保護法益的功能。
也就是用刑罰處罰通姦的人,實際上並無法維持婚姻的存續。
因此,我們要向前看,不要向後看,
既然感情破碎了,該走的就讓他走,但是該留的要留下來。
通姦的除罪化,我們要有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財產制的保障使得通姦者的配偶在離婚後,
能夠取得相當屬於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貢獻的財產。
也就是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讓通姦者的配偶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 : 當強姦罪修改為強制性交罪,表彰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
: : 但是在通姦罪中,立法者自己正透過法律在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
: : 我們怎麼可以一方面說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
: : 另一方面卻又要求他人有維持性清白的義務呢?
: : 基於同樣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前提,我認為通姦罪也應該要從刑法上除罪,
: : 讓性行為徹底的『去污名化』!
: 倘若如此,恐怕圖利的是不忠的配偶與婚姻的第三者,卻使得受害的配偶
: 求助無門。難道為一段「婚姻之外的性關係」去污名化竟配得如此代價,
: 必須犧牲合法婚姻中的夫妻之一,去成就濫用「性自主權」概念而行淫亂
: 之實的另類道德觀?
道德上、宗教上,大家要如何譴責婚姻關係外的性行為,我沒意見,
青菜蘿蔔各有所好,淫亂與否也是個人價值觀的選擇。
但是在法律上,我們必須正視規範的結構功能。
當一個法條的落實已經無法達成當初制定他的目的時,
這個法條就值得大家深思他存在的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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