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外遇者有權要求離婚嗎? 憲法法庭今開言
外遇者有權要求離婚嗎? 憲法法庭今開言詞辯論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3731
2022/11/15 11: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姓與方姓兩名男子已婚卻偷吃,還興訟休妻,被法院以民法
第1052條「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為由駁回。兩男不服,聲請釋憲。此外,高雄少事法院家
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審理5起離婚案,也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亦聲請釋憲。憲
法法庭15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外界認為,從本屆大法官的作風來看,本案宣告違憲機率
不低。
高男主張,婚姻自由與人格健全發展及人性尊嚴緊密關聯,一旦一方喪失這些因素,即應
給予離開婚姻的自由,否則將於婚姻中喪失自己人格,違反人性尊嚴,故婚姻自由應包含
「離婚自由」,但民法第1052條第2項卻限制有責配偶不得離婚。
高男表示,該規定使破綻婚姻中的人民無法自由離婚,限制人民「組成、不組成家庭的權
利」,更使兩造為證明婚姻的破綻責任起因在他造,竭盡所能攻擊彼此,忽略對於其他家
庭成員帶來的負面影響,破壞家庭和諧,侵害人民的「家庭權」。
高男認為,夫妻互相攻擊反使得婚姻破綻更大,形同懲罰其他家庭成員,違反比例原則,
應採較小侵害手段,例如: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依「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建議,可知有責主義容易遭到濫用,且過失認定
標準不一,可能造成造成女性地位不利益,亦可能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方男主張,法律無法強迫或強制老公須一直愛著老婆,以條文強行綑綁不相愛的2個人不能
離婚,並無必要性,有違比例原則。婚姻不應是牢籠或禁錮,婚應破綻可責性較高一方,
應有權請求判決離婚,另一方則得請求給付精神賠償。
方男指出,現代婚姻已逐漸被視為一種契約關係,婚後若未能遵守當初承諾,僅是違約,
另一方若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實無強迫維繫必要,更不是由無責方去擁有是否要解消
婚姻的權利,結婚、離婚都是個人自主權,實現離婚自由才能真正實現結婚自由。
朱政坤說明,他提起本件釋憲,不代表認同這些可歸責方的行為,只是離婚案件已不能「
you complete me(你讓我完整)」,而是「you destroy me(你摧毀我)」,就算讓法官
判斷「對錯」,還是「回不去了」。
朱政坤認為,憲法尊重個人人格自由與追求幸福,也就是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追求幸福,也該保障世間眾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能和很好,能離也很好;「已經
失和,又離不開,最不好!」
朱政坤強調,憲法法庭應開創新身分法里程碑,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讓立法
者有機會能重新檢視離婚法制。他建議,為保障被離婚的配偶,可使有責配偶於離開的同
時,負起侵權行為,代表國家向這些不願分開的配偶宣示:「分開,只是不適合,不是你
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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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一直在談家庭、教育,以及工作間的平衡,我辭職之後回家帶小孩,
我沒想到這個社會是如此的不安全。
我真的很希望政府、各級單位,能夠做些事情讓媽媽放心帶小孩,
或者是讓媽媽放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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