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無過失離婚訴訟經驗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quit...)時間7年前 (2018/09/19 10:26), 7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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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許的離婚事由有兩種,一種是特定事由,諸如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 或重大不治精神疾病等等共十種類型,這種類型大多會碰到的狀況是如何證明 對方有這些行為,如果證明的了,夫妻一方如果有這些狀況,另一方提告離婚 大概都能夠獲得滿意的結果,不過如果是這種狀況大概也不用特別問了。 另一種則是概括事由的「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且可歸責對方或雙方 責任相當。」先說個題外話,坊間流傳夫妻倘若持續分居多久就可以自動離婚 或法院一定會判雙方離婚的這種說法,歐美部分國家確實存在這種類型的離婚 方式,其實中國的婚姻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但是,臺灣沒有......。雖然民國91年時立法院曾有想要把分居也列成離 婚理由之一,不過後來沒有共識,分居離婚到現在十幾年了也就一直放著,沒 有入法。所以無論分居多久,三個月、一年、十年或二十年,都不會自動離婚 或成為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的理由。還是要回過頭來判斷,雙方的分居,是否 成為了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法院實務上對於只有分居事由,或者以分居 為最大離婚理由的看法翻成白話文大概是「婚姻就是要共同經營、同甘共苦, 如果因為意見不合而長期的分居,都沒有共同生活也互不聯絡,感情不好的跟 路人一樣,這樣的婚姻也沒有維持的必要。」 所以,如果可以協議離婚都不是問題,如果要走到法院,以分居為理由是否可 以離婚要從幾個方向考慮: 一、兩人分居有沒有理由? 比如工作、家暴還是單純的不和睦,這會影響到歸責的問題。 二、分居的狀況如何? 分居期間有沒有聯絡,雙方有沒有挽回的舉動,還是形同陌路。 三、分居多久? 長期分居的「長期」到底要多久,這點應該是關鍵,老實說要看遇到的法官來 決定,我有遇過分居半年法官就認為可以離婚的,也有遇過分居三年法官還是 不同意離婚的,當然也遇過分居十多年法官准離婚的(十多年還不准就太狠了) 回到V版友的問題,單純分居近一年可能還不足以構成離婚重大事由(當然不排除 運氣好,遇到覺得分居一年夠久了的法官),不過雙方相處一定有一些狀況,比如 兩年沒有生活交集或其他(?),如果輔以這些情形,或許目前提告也能夠獲得准離 婚的判決。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或懂法律的人,把雙方相處的事實更詳細的說明, 應該能夠獲得更準確的判斷。 ※ 引述《vermeil4329 (朱虹)》之銘言: : 想請教版友是否有過相關成功經驗? : 中南部是否有推薦的律師? : 雙方已分居近一年 : 除了談離婚以外,其他時候沒有任何聯絡 : 大概快兩年無生活上的交集 : 小孩的事也是透過阿嬤或小孩聯繫 : 離婚簽過協議書,撫養費跟監護權已談過 : 但協議書對方一直握在手上 : 後來對方反悔,未去公所辦理 :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能訴請離婚 : 雙方皆無重大過失,但彼此已互動冷漠 : 若有相關經驗願意分享的再麻煩您站內信我,謝謝 -- 我感覺滿的時候 我知道就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66.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537323983.A.A65.html ※ 編輯: zoea (61.230.66.197), 09/19/2018 10:29:24

09/22 08:13, 7年前 , 1F
非常有幫助,謝謝!
09/22 08:13, 1F

09/23 06:36, 7年前 , 2F
09/23 06:36, 2F
文章代碼(AID): #1ReRFFfb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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