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婚協議-探視權行使異議
目前分居中,小孩目前1歲半,女方已帶小孩回娘家住。男方一直吵著要離婚,
為了小孩的權益,也是因為雙方有太多溝通不良的前車之鑑才走到今日,
希望能擬出爭議少一些的文字內容,女方擬了第一版,男方又回了第二版,
男方好像是自己編寫,而且前後矛盾,請各位看一下。
近期會預約法律諮詢再看過,謝謝。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由女方○○○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
男方探視權行使方式詳如附件。男方同意於每個月月底前,
將新台幣10,000元,以匯款方式,存入雙方未年子女於中華郵政開設的帳戶
以作為○○○之教育與生活費用至十八歲為止。
若男方因轉換工作或待業之經濟困頓過渡期,可順延並於後補足差額。
原版:至○○○成年為止,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問題】:民法的成年應該是指二十歲吧?順延後補差額是怎樣?
是可以延多後再補,這樣要怎麼定義?這感覺不是法律上會寫的描述
◎未成年子女男方探視權行使方案
一、於下列期間開始時,男方得至女方於○○市之住處(○○○)探視子女,
並得攜子女外出,由男方照顧,並於該次探視期間權屆滿前,
將子女送回女方住處或其指定之處所交予女方。
(一)平時:每個月可彈性選擇兩週之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八時止,
得與男方同住。由男方於周六上午八時至女方住處接○○○外出,
並得在男方住處或其他男方決定之地點同住,至週日下午八時前,
再由男方將○○○送回女方住處。
原版:每個月之第一、三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
.........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再由男方將○○○送回女方住處。
【問題】:因為準前夫是一個覺得凡事都是他人要配合他,
他要求別人要給的彈性很大,我真心希望離婚能夠減少爭執點,
還要跟他討價還價,配合他這星期沒空,換下星期,或是又臨時有事,
要改到這星期…而且他會非常理直氣壯,以後小孩大了,這種臨時改來改去
的事也很讓孩子失望,所以寫了一、三週,
現在小孩才一歲,未來念書,我覺得晚上八點送回來太晚了,
不知道各位的經驗?但他又盧說吃個飯不為過…
可是我真的覺得吃那個晚飯不是真心在思考小孩的體力狀態。
(二)寒暑假期間:子女寒暑假期間,除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
寒假期間之二分之一時間,男方得接回同宿,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暑假期間之二分之一時間,男方得接回同宿,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至於實際日期由兩造另行約定。如不能約定,則訂為寒、暑假放假日起第5日起算。
原版:
寒假期間,男方得接回同宿7日,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暑假期間,男方得接回同宿14日,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至於實際日期由兩造另行約定。如不能約定,
則訂為寒、暑假放假日起第5日起算。
【問題】現在中小學的寒暑假大概多長呢?我只希望小孩能得到妥善照顧,
因為孩子從出生到現在,真的沒有單獨和爸爸相處超過半天,
小孩一哭鬧就塞回來還我,換過的尿布,可能連一袋三十六片都不到
(三)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
西元之奇數年為女方,西元之雙數年為男方,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
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期間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原版: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
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7天重疊,
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問題】我是抄某個律師網站,所以這個的釋義是,若今年小孩跟爸爸過年,
他就有除夕到年初三,共四天,再加寒假七天或是1/2寒假嗎?
(四)除農曆年所訂之探視日外,每年的國定假日連假,包含元旦、兒童節、
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二二八紀念日及國家未來新增之國定假日,
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西元之奇數年為男方,西元之雙數年為女方,
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暑假共同生活之期間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
補足該重疊日數。
(五)每年的民族掃墓節,男方得行使探視權並得攜子女參加。
【問題】(四) (五)是他自行加的,他要過的節實在太多了,這兩點就寫得太模糊,
而且明明台灣的三大節,都會跟假日重疊,是要怎麼算,是要依人事行政局嗎?
這個和(一)相互矛盾,我無法接受這兩點的東西。
(六)子女若有學校或個人活動等原因,以致男方無法行使當次探視權時,
則該次探視則順延一周。
原版:未成年子女若有出國、旅遊、學校活動等特殊原因,
以致男方○無法行使當次探視權時,則該次探視則順延一周。
【問題】法律的文字,不是素求明確嗎?寫成個人活動不是又更模糊了嗎?
(七)子女生日前一日或當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
男方得探視並攜子女外出慶生。
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當日或另定時間之晚間五時至九時。
原版:未成年子女生日前一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
男方得要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其外出慶生。
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另定時間之晚間六時至九時。
【問題】當日這件事,他很在意,如果硬要這樣寫也是可以,
畢竟小孩和父母慶生的日子,可能也沒有想像的多,
希望他寫了也說到做到,提前慶生也真的沒有什麼,
小孩是催生的,我原本選定一天剛好跟家裡非常好的長輩同日,
他說他工作很忙沒空,所以作罷
(八)男方可參加子女的畢業典禮,並攜子女外出慶祝。
【問題】這是他自己加的,這個事件,若是他能抽出時間,
就來參加,就不要沒有空,然後自打臉,另外到了國高中,
小孩有自已的想法,搞不好也不想要家長參加典禮。
他是在想像小孩可能會被頒獎之類的,爸爸一定要在場于有榮焉一下吧!
(九)其他:男方親友婚喪喜慶日,於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下,
男方得行使探視權並攜子女參加。
原版:其他:親友婚喪喜慶日或發生突發事故時,
男方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正常作息下,得行使與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
其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另由雙方協議。
【問題】他把雙方協議刪了,我覺得很有問題,這一點真的是親情的部分,
若在假日還好談,平日真的需要協議。若他家姐妹在某月第二週結婚,
這種當然不會阻止。
二、於子女年滿16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男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問題】這一個段落都沒有調整,16歲的孩子長成什麼樣?
感覺很遙遠,不知道有沒有版友覺得這部分是有異議的呢?
是否還是寫成18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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