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男人一直宣傳AA制,是不是很丟臉啊?
: 玻璃天花板的情況有點不一樣
: 他主要是勞方預期資方是在平等環境下受到欺騙而受到的損害
: 就像是資方說我要按照性別選人
: 勞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去找工作
: 認為競爭市場會自然讓不想AA的人被淘汰
你內文這一段根本在亂講一通,
搞不清楚當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出現的原因。
你有跟你媽媽輩的女生聊過天嗎?
至少我親自問過我媽,當年她老闆就是這樣,
直接跟她說男同事要養家所以薪水較高,
哪有什麼預期平等?哪有什麼被欺騙?
《性別工作平等法》出現以前,
資方的確是直接挑明工作限男、限女,
然後跟女生說因為男生要養家薪水要比較高,
因為男生不會懷孕請長假所以優先升遷啊。
結果咧?
不就是被性平團體抗議這樣性別歧視,
要求政府明訂法律限制資方不能這樣做嗎?
你怎麼講得一副資方只要講清楚,
社會就普遍能接受資方這麼做啊?
既然「資方挑明公司政策性別不平等」,
是一個不能被社會所接受的價值觀,
應當被唾棄,甚至是用法律限制,
又為何「女方挑明兩性關係性別不平等」,
卻是一個能到處宣傳的價值觀,
並且當我們反對時,還要被指責丟臉、小氣?
爭取平等,還要取決於有沒有法律規定,
這是什麼奇怪的思維邏輯?
如果當年爭取平等工作權的前輩們,
因為沒有法律,所以就不能爭取平等,
那《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就根本不會出現了。
※ 引述《thejackys (肥波)》之銘言:
: 半夜寫作業看到這類比覺得蠻有意思的
: 不過我覺得底下推文講得蠻有道理的
: 單就類比而言
: 玻璃天花板的情況有點不一樣
: 他主要是勞方預期資方是在平等環境下受到欺騙而受到的損害
: 類比起來就像是
: 你跟我說這餐要AA結果快吃完飯的時候假裝去廁所閃人吃霸王餐
: 這兩者的情況有點不同
: AA在這個情況上受到的保護應該比較多一點
: 這樣的類比比較像是
: 如果你會支持性平平等但個人可以自行選擇AA或是想要被請客
: 在假設資方是誠信的情況下
: 就像是資方說我要按照性別選人
: 勞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去找工作
: 認為競爭市場會自然讓不想AA的人被淘汰
: 就像是認為歧視的資方比沒歧視的資方有著比較少的勞動供給
: 最終歧視的資方會被淘汰
: 但有些情況自由市場機制的力量
: 並不會驅使歧視的資方的利潤比較少而被淘汰
: 舉例來說藍眼睛跟黑眼睛的店員
: 通常我們會覺得眼睛不會影響工作能力
: 當顧客偏好藍眼睛的店員時
: 歧視黑眼睛店員的資方反而可能會賺得比較多而沒有被淘汰
: 也就是說歧視有時候是有可能造成較大的利潤產出的
: 回到問題
: 而戀愛市場上,雙方其實是同時扮演著顧客以及資方的角色的
: 在同時扮演著需求以及供給的情況下
: 當A族群不選擇AA而想要被請客者較多的情況下
: B族群若不把AA視為重要的此時最佳選擇應該是請客
: 但即便他認為是重要的
: 因為想被請客者比較多
: 當他衡量兩者請客可能有較好的伴侶A
: 也就是不符合他AA價值觀卻仍然有較高機率會有較好的選擇
: 那他也會請客 取決於A族群供給層面結構以及他對此偏好的喜好程度
: 那麼對於想改變這個情況的可能方法就是
: 反過來
: 讓B方大多數人認定AA的價值很重要
: 同而降低B方請客族群的供給使得A方想被請客的族群能夠選擇的需求減少
: 進而改變A方的結構
: 或著A方自行改變不把請客視為需求的一部分
: 簡單來說就是當不認為請客是一個好的篩選條件時AA就不會是問題了
: 至於請客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篩選又會是另一種討論了
: 不過總而言之
: 如果你支持性別平等
: "且"認為戀愛應該是互相的AA是一種平等的展現
: 那麼在對於歧視這個議題
: 應該就不會認為這僅僅只是價值觀差別
: 且單單市場機制並不會確保歧視的消失
: 仍然需要顧客也就是大眾本身自身觀念的改變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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