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提分手的人
很難認同這篇邏輯。
原波顯然認為愛情像是一紙契約,
這紙契約如不遵守到底,
即要付出代價(信用破產/人格問題),
但因為沒有細說契約消滅導致信用損害是否包括被劈腿/家暴等等關係,
本篇單純立論於分手者因為自身利益而向被分手者提出分手此一情況。
根據文章,
我是認為愛情契約論就內容本就有極大的問題,
首先分手被認為是一種破壞契約的行為,
但嚴格說起來,分手本來就屬契約中的一環,
這才是一般大眾對於愛情的共識,
雙方戀愛並不只侷限一種結果,
一般愛情契約所保證的只是在處於這段關係中的忠誠,而非單一結果。
若分手不是契約毀壞的因素,
自然無所謂破壞信用和人格的問題。
另外,愛情中沒有人是不自私的,
被分手者若是強留分手者停留在這段關係中,
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此項利益並不會因為兩人合意成立愛情關係就顯得被分手者無私,
愛情契約之成立,本就為了雙方利益。
既然沒有人不自私,自然也就不用特定強調一方。
※ 引述《PeterJackson (魔戒Ⅴ:魔戒魅影)》之銘言:
: 常常會看到,不愛了就趕快放手,拖久了只是傷害彼此。但我一直很不能認同這個觀
: 點。這個觀點乍看之下好像很合理,但仔細探究之後卻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以下是我對
: 於提出分手這件事的看法:
: 一、人與人之間的羈絆,不只繫於純粹的情感是否存在而定
: 所謂純粹的情感,就是指一個人對於另外一個人的感覺。具體來說,例如在愛情,就
: 是「我還愛不愛他?」;在友情,就是「我覺不覺得這個人算是我的朋友?」;在親情,
: 則是「我認不認為這個人是我的親人?」這就是所謂的純粹情感,是很主觀的,假使人與
: 人之間的交往(廣義)可以用純粹情感是否存在,來決定羈絆是否要繼續的話,相信會容
: 易得多。很可惜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子,因此,設以愛情為軸心,來判斷何以不是如此。
: 採取唯物論主義的人會認為,世界的構成只不過是物與物之間的結合,基本粒子之間
: 的作用罷了,根據醫學或生物學方面的研究,男女情感的愛情感覺,是基於腦內多巴胺系
: 統分泌的作用,也就是說,一個人覺得愛上了另外一個人,從生物的角度來看,是因為多
: 巴胺系統的分泌造成的主觀意識。但很可惜的,這種生物上的作用,至多也只能持續六個
: 月,也有人說一年,最久也不會超過三年。也就是說,如果用純粹情感來判斷愛情間的羈
: 絆是否存在的話,那麼,任何超過繼續三年以上交往期間的情侶,都是不合理的存在。
: 然而,推導出這樣的結果,顯然與現實中的情形不符。
: 所以愛情關係是否存在,除了純粹的感覺以外,一定還必須有其他的因素決定。
: 從愛情的構成條件來看,愛情的關係是否存在,是取決於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感覺
: ?抑或雙方的共同意識?假如是前者,那對方是否愛我,對於愛情關係是否真的存在,都
: 毫無影響,因為主觀上我已經有愛情的意識,對方是否有這個感覺,都不會搖動這個關係
: ;至於後者,則必須我對對方有這個感覺,而對方也對我有這個感覺,然後我們之間形成
: 一種共同意識,進而創造愛情的基礎,這才是所謂的愛情關係。這兩者之間,前者顯然很
: 不合理,因為從愛情的結構來看,沒有兩個人同時構成的愛情,毫無意義,愛情關係在本
: 質上已經限制了他必須由兩個人共同創造,才有可能。因此,吾人可以說,愛情的產生,
: 必須是兩個人互有感覺,並且這兩個人之間必須就此相互交換這個訊息,或者意見,進而
: 形成共同感覺與共同意識,才構成所謂的愛情關係。
: 所以我會進一步認為,愛情關係並不是純粹的情感,而是類似於契約上的關係,我不
: 是指愛情的本質就是契約,而是他們很像而已。婚姻絕對是法律上的契約,但愛情關係卻
: 是另外一回事。說到底,是因為愛情與契約,從本質上來看,都是我對他有一個意思,而
: 他對我也有一個意思,然後我們互相構通這個意思,並且相互接受,形成一個共識基礎。
: 因此可以說,愛情的構成,是雙方對於這個愛情關係都有此共識,並就此愛情合意為
: 基礎,來發展進一步的愛情關係。所以是否有愛情,必須視雙方有無愛情合意而定。
: 二、愛情合意的消滅,必須一方提出不願繼續的意思,或有類似的事實發生
: 現在存在一個愛情合意,那是什麼樣的原因使得這個合意消滅呢?
: 從合意的本質來看,無非就是有一方或雙方都不願繼續下去,然後向另外一方表示這
: 個意思;或者,發生了有可以歸咎於一方的事實,使得這個合意或關係,已經到了難以繼
: 續的地步,更具體的說,即是一方雖然沒有明說他已經不願意繼續下去,但從客觀的表現
: ,已經明顯到可以認為他不願意繼續這個關係了。前者指的就是提出分手;後者則是指偷
: 吃或劈腿等等的事情發生了。
: 三、會選擇分手,是因為對於自己來說,分手利益大於不分手利益
: 人是利害算計的動物,會選擇對於自己最有利益的選項。俗語說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就是這個道理。然而所謂的利益並不只限於金錢或財產方面的現實利
: 益,快樂或感覺也可以是一種利益。只要當選擇這個決定的這個利益,大於不選擇這個決
: 定的利益的時候,那麼通常一個理性的人,就會選擇去做。更具體的來講,假使分手所獲
: 得的利益(不需要再花更多時間陪伴、不用花更多的錢、分手覺得爽),大於不分手的利
: 益(在一起的愉快、避免分手的難過、累積的交往里程數),那麼此時,有些人寧可毀約
: 、毀諾或傷害對方,也要選擇分開。然而在此必須承認,快樂是一種感覺,感覺難以量化
: ,往往受到個人價值觀的影響。每一個人對於感覺的重量,也有所不同。
: 至於契約或合意是以自己的信用為基礎的,對方之所以想要達成合意,背後所代表的
: 就是覺得對方可信,信用評價優良,而信用就是是以人格為擔保的,人格是信用的抽象化
: ,信用是人格的具體化。沒有信用的人,人格必然有問題;人格有問題的人,信用也相較
: 不佳。更何況,在沒有特殊情形發生之下,維持合意的存在,也是一種責任。破壞這種合
: 意,也是忽略了自己的責任,這又是另一種的信用形式了。
: 會選擇賠掉這些代價,也不惜要分手,就是代表這些東西在選擇分手的人心中,已經
: 毫無地位了。相對的來看,就是選擇分手的人,覺得自己太重要了,重要到自己的利益很
: 大,足以付出成本,還有足夠的獲益,於是說什麼也要去做才行。
: 四、結論
: 從上列的論述,可以歸納我的見解如下:
: 1. 感情關係不是單憑感覺來決定。
: 2. 選擇分手的人,為了獲得自己的利益,不惜犧牲別人的利益,除了背叛對方,也毀
: 壞了自己的信用與人格。
: 3. 所謂的不愛了,並不是只有不愛了這麼簡單,而是覺得自己比對方重要太多了。簡
: 單的來說就是: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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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02:1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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