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代PO—被欺騙感情變小三求解法律問題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茵草冠)時間10年前 (2016/03/25 20:52), 10年前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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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之銘言: : 代Po,身邊朋友遇到的問題,想請教法律上的問題如何自救,先謝謝各位30cm E cup的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分隔線------ : 我也不知道這個在這版上發問適不適當… : 前陣子,我被一個已婚男性欺騙了,嗯,就這樣被騙交往了幾個月之後發現他已婚的 : 我刻意等他太太生產完,一併向他太太舉發他在外的行徑。但我反而被他太太威脅了 : 他太太說我告知她這些是在破壞她的家庭,要告我妨礙家庭,並且說自己早就知道她 : 我也是有做點功課的,知道就算在被騙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被告被對方求償的 : 可是做錯事的不是騙人的那個人嗎…?難道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只能自認倒楣默默在家 : 啊,從她先生說謊到他太太說自己都知情這邊我都有對話紀錄,這樣在法庭上足夠嗎OT Z 鍵盤法律分析一下 --------------刑事部分--------------- 在刑法的妨礙家庭罪章裡 可能適用本案的條文為 刑法第239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名詞解釋「通姦」:有配偶之人與人合意性交 名詞解釋「相姦」:無配偶之人與有配偶之人合意性交 再來參考 刑法第12條 刑法第12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刑法第12條第二項:「過失行為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小弟沒有實務經驗,只能依自己所學分析一二 刑事部分,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知道對方已婚(相姦故意) 反倒是你有證據證明自己不知(無相姦故意) Line的對話紀錄能不能當作證據? 我相信是可以,不只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常有案例上新聞 不過還是要看法官認定啦(雖然我覺得怎麼看都覺得可以當證據) ------------刑事部分至此---------------- ------------民事部分開始---------------- 請參考民法第195條 民法195條第一項摘錄:「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接下來跳到同條第三項:「前兩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33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簡單來說,對方的目的就在這條想挖你的錢 ................................................ 小弟學藝不精 只能想到民法第148條(帝王條款捏) 民法第148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原原PO提到他老婆早就知道她在外面騙女人而不阻止 我想她這時候行使訴訟權,是與「誠實信用方法」有違 重點是你證據有留著嗎? 法律人名句: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民事部分暫結---------------------- 其實民事部分我想應該有更好的條文可以用....不過我真的不精啊 如果有空再找找,再來補充,先這樣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89.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58910374.A.548.html

03/25 22:36, , 1F
line的對話記錄是可以當證據的!
03/25 22:36, 1F

03/25 22:40, , 2F
感謝整理,就小弟知道,是有保留對話紀錄的。
03/25 22:40, 2F
其實本來是想騙騙P幣 結果我寫到一半暫存只有60P幣Q Q ※ 編輯: p9i1n0g0u4 (123.192.89.164), 03/25/2016 23:49:55

03/26 00:07, , 3F
刑事第一先問證據,如果沒有錄影帶或衛生紙
03/26 00:07, 3F

03/26 00:08, , 4F
除非有極強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不然有啥好說的
03/26 00:08, 4F

03/26 00:09, , 5F
民事通常是以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來告
03/26 00:09, 5F

03/26 00:11, , 6F
帝王當然是最後才出巡,哪有一開始就御駕親征
03/26 00:11, 6F
那請問民事要適用什麼條文? 因為小弟翻一翻真的不知道,唯一想到是受詐欺,可是畢竟不是法律行為,而且是由第三 人詐欺,雖然這個第三人或許可以限縮解釋?就算如此還是不知道用哪一條 ※ 編輯: p9i1n0g0u4 (123.192.89.164), 03/26/2016 11:50:31

03/27 00:15, , 7F
「不法」侵害,沒有故意過失的規定,如何定義不法?
03/27 00:15, 7F

03/27 00:15, , 8F
回想一下法益衡量原則你大概就知道要怎麼解決了
03/27 00:15, 8F
謝謝指點! 翻查王澤鑑老師的書,「不法」概念參考自刑法需有故意過失,原原PO既無故意過失,當 然無「不法侵害」之由,故無192之適用,至於法益平衡就真的不懂該如何適用了,基於 妻之身分法益可是屬於名譽法益? 另外請求權基礎可是184一項前段?或是192?實在不會區分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 編輯: p9i1n0g0u4 (123.192.89.164), 03/27/2016 01:55:11
文章代碼(AID): #1MzJIcL8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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