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姻平權運動的跨點
※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銘言:
: 不好意思哦M板友,是我表達太迂迴。
: 我的意思是:
: 現在版本(反而)沒問題,婚姻內性別變更者適用(異性)婚姻的婚生推定
: 但反而是平台版草案的規範方式,會有問題。
: 平台版草案第 971 條之 1,會直接把(被認作法律同性)婚姻的(含跨)婚姻,
: 直接排除在婚生推定之外。
: 舉例說,A是MTF,與原女B交往
: A先儲存精子>以法律異性方式結婚>A完成變更性別為女性>配偶B用A冷凍精子分娩
: 若在目前,完全沒問題,
: 只要(技術性)已異性結婚,婚後直接婚生推定,A能當親權父權
: 但若在平台版草案,
: 因為A完成變更性別為女性後,AB婚姻變成了「同性」婚姻
: 結果婚姻配偶B分娩,A就不能適用婚生推定了。
您有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跳躍過去了,所以才會得出這個結論。
這個關鍵問題是:
「異性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更性別,其婚姻效力如何?」
您是直接將其歸為「同性婚姻」,可是實務上不是這樣哦!
在法務部(83)年法律字第 05375 號函中的見解是:
一、......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
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
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二、......按天然血親之父母子女關係,係以血緣為基礎。不因任何情事之發生
而有所變易,本件陳君之子女既係從其身所出(民法第967條第1項參照),
則其間直系天然血親之關係,自不因嗣後陳君之變性而受影響。
換言之,在現行法下,只要結婚登記時雙方是一男一女,即使一方在婚姻存續期
間變性,婚姻關係仍然有效(法律上仍然認為你們是異性婚姻);而婚生子女的
身分也不會因父母一方變性而改變。
我認為,這樣的原則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應該會延續下去,理由除了這對子女
有利(子女的婚生身分如果因生身父母中途變性而喪失,沒有道理,對子女也不
公平)之外,這種初始身分恆定的原則,在其他法律也看得到,是一種身分或者
程序安定性的法理。
基於以上的基礎來論述,平台版的民法第971條之1草案中所指的同性婚姻、異性
婚姻,應該也都是以結婚登記時雙方的性別為準來區分,而不處理婚姻存續中變
性所造成的性別改變問題。
所以,假設A男與B女結婚時是異性婚,即使A男於婚姻存續中變性為女性,在
法律上仍然認定A與B的婚姻是異性婚,其以人工授精方式使B女所生子女,仍
為A與B的婚生子女。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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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89.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nsgender/M.1542471745.A.F0D.html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89.240), 11/18/2018 00:23:41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89.240), 11/18/2018 0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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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難單從配偶有沒有跟變性方離婚來認定是不是雙性戀啦,
或許因為愛對方這個人,願意成全對方的願望;
或許基於其他各種考量而容忍下來了,
我們跨性別者也不希望被別人擅自以刻板印象來認定我們是什麼性取向吧?
以我自己來說,平常完全以女性樣貌生活和工作,
就有些人直覺認為:既然我想變成女人,我就是喜歡男人,直接問我有沒有男友?
可是我是跨拉啊....
所以這樣擅自認定變性方的配偶就是雙性戀,我認為是不妥也沒有必要的。
至於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之一方於婚姻存續中變性,
是否需要改為適用同性婚姻、異性婚姻的問題,
由於牽涉的層面太多、太複雜,我也不知道未來立法者會怎麼做。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安定性是法律上很重要、也很重視的問題,
但是隨著科技與醫學的進步,以及社會觀念的變遷,
以傳統生理性徵性別為基礎制訂的身分法(這是一種領域的稱呼,不是法律名稱),
面臨像是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變性、同性婚姻等過去所未有的重大改變,
漸漸已感到不足以因應這些新型態的課題,甚至會發生價值衝突的問題,
將會如何解決?已經超出我的能力範圍而無法回答了。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89.240), 11/18/2018 1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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