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戶籍載變性 能婚不敢婚
北市專案同意未登
〔記者林曉雲、陳維仁/連線報導〕台北市戶政機關今年上半年
接到一起罕見個案,一名中年女子要求將自己的性別變更登記為
「男性」,戶政機關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公文,確認該女子
已變為男性,在專案報請內政部同意不載入資料於戶籍謄本後,
辦理戶籍資料的性別變更。
不過,類似的案例來到新竹,卻出現完全不同的結局,新竹市一
名女生去年順利變性成男人,原本痛苦的生活成功獲得新生,也
順利交到女友,最近他在要求戶政事務所「省略」相關註記,卻
未獲得同意。
台北市這名中年女子未婚,家中有很多姊妹,從小父母就希望她
是男生,而她在心理上也自認為是男性,生理上則呈現假性陰陽
人的症狀,在努力很多年後,求助於某大醫院從事變性手術,今
年上半年完成手術後,隨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性別。
由於申請人要求不更改原使用的身分證字號,有違現行我國戶政
系統性別的規定,男性的代碼是1,女性的代碼是2,申請人變性
後,如果仍持有原來的身分證字號,顯然違反規定。
此外,並非當事人想申請變性就能准予變性,性別的登載認定必
須依照「事實」,因此申請人雖要求變為男性,但戶政機關須根
據專業醫療機構的正式鑑定作為決定的標準,在收到申請人施作
手術的醫院正式確認公文後,始予同意。
變性重生想結婚
新竹個案的當事人則強調,原本的女性軀體讓他活得很痛苦,順
利完成變性手術後,讓他獲得「重生」,也愉快的過著正常生活
,但他擔心戶籍謄本記載的變性事實被女友知道後,會破壞現有
生活,而台北市已有專案同意變性人戶籍謄本節略變性事實的個
案,他希望新竹也能比照台北辦理。
新竹拒絕刪除部份
竹市東區戶政主任楊芯瑀說,經了解,當事人可能是因計畫辦理
公證結婚,需向法院提交戶籍謄本而遇到前述困境,依內政部作
業規定,民眾申請戶籍謄本時可以要求完全去除「註記」內容,
但並不能「部份」刪除,而法院公證結婚所需的戶籍謄本,則需
附上完整的註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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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役男變女人 收到體檢通知
〔記者陳維仁/竹市報導〕針對變性人擔憂戶籍謄本註記資料
洩漏原有性別一事,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昨天呼籲政
府,通盤檢討變性人性別轉換過程中、手術後可能遇到的所有
困擾,包括當眾體檢的尷尬,還給找回性別認同者應有的人格
尊嚴與權益。
中央應訂管理辦法
王蘋說,從協會接觸的實務經驗中發現,台灣社會有性別認同
困擾的人還不少,但因為多數人不願承認、甚至自我隱藏,所
以難有統計數字,而政府機關對「變性」這個區塊的問題,仍
然不甚清楚,而個別案例不斷跑出來,政府機關應該就戶政、
兵役等各層面上的問題,整體予以討論,並透過中央訂立行政
管理辦法等手段協助解決。
王蘋認為,締結婚約是兩個人的事,有必要把家中歷史大小事
都曝光出來嗎?而變性人不僅僅會面臨戶籍謄本註記資料洩漏
原本性別的困擾,也有可能遭遇兵役上的困擾,協會就協助處
理過幾起類似案例。
她表示,男變女的變性人不用服兵役,不過,在未完成性別更
換登記前的變性「役男」,目前還是會接到體檢通知,而且,
兵役單位一樣要求當眾體檢,讓當事人尷尬不已,透過她們協
助溝通,才避免前述困擾。
此外,身分與性別的轉換,對當事人生活、就業也會產生其他
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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