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拍拍] 給所有的女孩拍拍 (小心詐騙)

看板third-person (第三者)作者 (*)時間16年前 (2009/09/07 06:02),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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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給版主照成困擾, 而且我們已經處理過這件事情 法律都給人自新機會 誰還會想要重蹈覆轍!? 我退出五版了 如今我在這個版出沒又怎樣?! 對 以前有做這些事情! 我也認錯也改過自新! 但是法律已經有做出處理! 事情也有解決 請問! 你拿出來講有何意義? 有多少人做了錯事不敢承認的! 但是我面對解決! 在法律上事情已解決了 若你想越鬧越大 我不排除 文章備份! 你刻意po文傷害我的名譽! -- ke◢ ★ ◣ro ta◢ ▼ ◣ma gi◢ Φ ◣ro ku◢ @ ◣l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皿 ◤ ◥◥/| ◤◤ ke▆ ★ ▆ro ta▆ ▼ ▆ma gi <◢◤> ro ku▆ @ ▆lu BY- MAMA ◆ kero ▄ kero tama ▄ tama giro ▄ giro kulu ▄ kulu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8.11

09/07 06:05, , 1F
重點應該是在廣告文吧=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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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7:12, , 2F
歡迎備份,然後快點翻法律看你可以怎麼告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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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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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對下列情形不予處罰:1.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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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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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否成立,與能否證明事實之真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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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f35s-2 (third-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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