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通姦罪

看板third-person (第三者)作者 (貓魚仙人掌)時間18年前 (2008/05/24 09:46),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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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nyli (奇奇)》之銘言: : 在這個版問這個問題不知道會不會違反版規 : 我是個沒事幹的路人 : 剛剛在大老婆版看到一個太太(已經結婚了) : 先生做出讓他傷心的事 : 他很善良 : 沒有送第三者跟一記通姦罪 : 如果是我我一定會讓第三者付出該付的代價的 : 以前在學校裡有討論過通姦罪除罪化的事情 : 雖然學者很多贊成的 : 但是婦女團體聯合反對 : 大法官也說沒有違憲,看來短期之內也不會修法了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見是如何? : 如果有人有切身之痛,能不能跟大家分享看看 : 我看過精華區 : 這方面的資料好像不是很多 : ..................................... : 如果不合版規,請版主大刀一砍 我看了你的文,只能說你誤會很大 到目前為止,告通姦的人很多(外遇天天上演),但還沒有多少人被關過..應該說幾乎沒有 這是事實,而且是很多元配不知道的事實.. 只要你翻翻婚姻類的書,裡面會教你,就算一起告民事,以你看到的那篇文 能拿30萬算不錯了!更何況不一定都會到那個價,原po先生及那位第三者會付不起嗎? 再者,他們已經簽字離婚,無論簽字當下原po先生說的理由為何,除非對方留下非常 明顯到不行的證據,否則舉證困難,她真要告,也未必會贏。 現在雖然不修法,但你知道現在舉證通姦必須目擊兩人疊在一起的狀況,要“正在做” 其他那些甜言蜜語的簡訊等等,要作證其實已經不大被認定...除非他們兩個在法庭上 大聲說:對,我們通姦!但想也知道一般人不會愚蠢到這種程度..尤其原po先生是醫師 高知識份子在那種外遇很多的環境,對這種事情是非常有經驗有方法的。 真要說的話,告不告都很痛,尤其在你以為你可以告死他們,結果發現法院判定你只能拿 最多兩人60萬,然後還得不到贍養費時,你會深深覺得法律沒有伸張正義。又如果你甚至 因舉證問題連通姦罪都告不成時,你會更痛苦...贍養費的規定也是目前大家都不了解的 不是只要告對方就有贍養費的... 以上這些都可以在書店找到資料,目前通姦沒有修法,但實質上法官已經從嚴認定通姦事 實,也就是不能用一些文字就證明他們在一起,等你想偷翻日記或衝進飯店房間抓姦,你 罪更大,要付出的代價更多。更何況既然無論如何都不能讓先生回心轉意,在這種他們 已經簽字離婚的情況下,勸原po還是想清楚除了婚姻之外還能要到什麼?比如說在這種剛 離婚的當下,趁著先生還有罪惡感的時候,和先生要求一筆更大的生活費,自己離開後至 少還有錢,可以慢慢過自己的生活,找回自己的自信。好好講,絕對比上法院有好處。 而且看原po的文就可以知道,原po先生算很有手段的,要在他身上得到勝利,恐怕很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22.1.87

05/24 11:56, , 1F
不得不推這篇 原PO前夫有手段 加上原PO本人戰力(?)弱
05/24 11:56, 1F

05/24 11:59, , 2F
意志不夠堅強 一敗塗地毫不意外 恐怕只能認栽頂多分點錢了
05/24 11:59, 2F

05/24 12:54, , 3F
我不知道原po是在說誰,但是我只是想要討論一個法律文題
05/24 12:54, 3F

05/24 12:55, , 4F
我們就討論法律文題就好,不要討論''原po'的處理方式
05/24 12:55, 4F

05/24 12:56, , 5F
這樣比較厚道吧
05/24 12:56, 5F

05/24 14:03, , 6F
樓上說得對 抱歉 請khhmolly大幫修掉我的不當推文 感恩~~
05/24 14:03, 6F

05/25 08:54, , 7F
難怪第三者這麼有恃無恐啊!
05/25 08:54, 7F

05/25 13:04, , 8F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05/25 13:04, 8F

05/25 17:36, , 9F
我不覺得T大或我本人有批評原PO的意思,純粹討論案例,而
05/25 17:36, 9F

05/25 17:37, , 10F
先談到那篇文的也是G大,只是單純從那篇出發談法律
05/25 17:37, 10F

05/26 10:52, , 11F
要告通姦多半是想以刑逼民,或讓對方留案底吧
05/26 10:52, 11F

05/26 15:56, , 12F
推樓上 若告成留案底 以後辦不出良民證 想移民就困難了
05/26 15:56, 12F

05/26 16:01, , 13F
想想也不只移民簽 當年申請德國工作簽記得也是要良民證的
05/26 16:01, 13F

05/27 21:22, , 14F
我確實有提到我看到一篇文章,但是我沒有評論該當事人
05/27 21:22, 14F

05/27 21:24, , 15F
的戰力、意志力...我還是覺得當事人如果看到這樣的推文
05/27 21:24, 15F

05/27 21:25, , 16F
會難過啦~但是妳覺得沒有不妥,而且也沒有違反版規
05/27 21:25, 16F

05/27 21:27, , 17F
T大本人希望修改他的推文,只是技術上沒有設計這種權限
05/27 21:27, 17F

05/27 21:28, , 18F
但是K大有權限決定要不要改...
05/27 21:28, 18F
文章代碼(AID): #18DtDuAp (third-pers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18年前,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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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 05/24
18年前,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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