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逼女服從12條「奴隸條款」性侵 惡男被判賠100萬元
逼女服從12條「奴隸條款」性侵 惡男被判賠100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556685
經營便當店的陳姓男子經人介紹認識一名輕度智能障礙女子A女,見她社會經驗不足,習
慣聽命他人,不僅要求與A女做「生孩子的事」,還要求A女遵守12條「性奴隸條款」,進
行性虐待,A女傳訊息「真的好累,拜託你」拒絕,就要求執行制裁內容等訊息恐嚇,直
到A女告知他人,全案始曝光。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陳男致A女心理與身體創痛甚鉅,
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刑事部分,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
處陳男13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0年2月13日與A女見面,隔天就傳訊息要求以做愛交換當她男友;交
往期間,脅迫A女到他租屋處見面,還打耳光要求其執行「性奴隸條款」,強暴A女擔任他
的性奴隸,甚至拿筷子插肛門致流血、要求「天天拍裸照」等性虐待,若A女抗拒不從,
就脅迫恫嚇執行包括,打到屁股瘀青等4點制裁內容,要求她回覆「感謝主人的賞賜」等
感想。
陳男否認犯行,辯稱兩人自2020年2月14日交往到同年8月25日分手,傳送「性奴隸條款」
給A女被拒絕後,就將訊息收回還道歉,並沒有做實際行為;因A女說他沒有車、沒有房、
沒有錢,才打她耳光;有傳送「奴隸只能聽從,打你也要當作是賞給你」訊息給A女,但
當天沒見面;2020年3月間因A女想要分手,才回覆「若能接受制裁那麼就答應你脫離」,
並未對其SM性虐待、拿筷子插肛門等。
嘉院審理,據證人證詞、嘉義長庚醫院鑑定報告、2人對話紀錄等證據,認為陳男所述都
是推諉卸責之詞,不可採;陳男對A女有性奴隸契約強制行為、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
等行為,故意侵害其身體權、精神自由權、性自主權,致心理及身體創痛甚鉅,判決陳男
應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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