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土地登記妻名下 夫戴綠帽休妻 房地討不回
土地登記妻名下 夫戴綠帽休妻 房地討不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58859
彰化縣一對夫妻,因太太外遇導致婚姻破裂,雙方離婚。房子土地產權登記在太太名下,
地上物所有權夫妻各半,離婚後,太太把男子轟出去,男子認為太太出軌,打官司想要回
共同出資的房產,男子認為太太「不當得利」,房子(地上物)產權應全歸他所有,要求
撤銷太太的產權登記,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丈夫理由不符常理且法條適用錯誤,判定男子
敗訴。
出多數錢透過岳父購屋
房產登記卻以妻為主
男子指出,他們結婚逾廿年,婚後第三年,從岳父口中得知房屋待售消息,經評估決定透
過岳父購買,他向父母借得二五〇萬元,太太負責五〇萬元,交給岳父辦理產權過戶,結
果土地產權登記在太太名下,房屋則夫、妻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當時他問岳父「為什麼
會這樣?」岳父回答「沒辦法,已辦理完畢」,後續他覺得再變更,手續繁複,便沒有再
積極辦理。
20年後婚變 被妻趕出門
主張至少夫妻共有
豈料廿年後,太太外遇,造成婚姻破裂,太太嚴重破壞雙方婚姻關係,當初財產登記的信
賴因此削弱。男子主張,自己對房屋有優先購買權,要求對方迅速搬離。該筆土地自己有
實際出資且借款已還清,應享有二分之一權利範圍,並非單純無條件贈與。若無法撤銷登
記,至少應維持雙方共有。
太太說,她因「父親贈與」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男子既非其
債權人,自不得依民法第二四四條行使撤銷權;亦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當年未主張權利
無法證明所述為真 敗訴
法官表示,男子廿年前即知悉土地未過戶二分之一予自己,期間未積極主張權利,僅稱岳
父表示「辦好了、不改」,此涉重大利益,卻未如同房屋部分積極爭取,實不符一般常情
,難認原告所述為真。
法官認為,民法二四四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其債權存在為先決條件,若債權根本不存
在,即無撤銷訴權可言。本件男子並非太太債權人,自不得行使該權利。因此判男子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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