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嘉義男遭控性侵女網友獲判無罪 法院指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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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2026年4月29日(李宗祐)
嘉義一名張姓男子遭控性侵女網友,他辯稱沒有違反女方意願,因女方提出驗傷單、刑事
局鑑定書等證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方證詞前後矛盾,且
驗傷單女方下體雖有擦挫傷,但性行為的方式與力道因人而異,較為粗魯的過程並不必然
等同於違反意願,因此判決張男無罪。可上訴。
2023年12月11日,女方因與家人爭執離家出走,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張男後,當晚前往其位
於嘉義市的住處借宿。檢方起訴指出,張男無視女方反對,強行脫去其衣物,並接續進出
其口中及下體等方式實施性侵害。並提出醫院出具顯示女方下體受有擦挫傷之驗傷診斷書
、刑事局鑑定張男染色體等佐證遭受性侵。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雙方發生性行為,但堅決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當時曾詢問女方
要發生性行為嗎,對方表示同意後才發生關係,事後女方還自行洗澡並聯繫其他網友借宿
。法官調查,女方對於案發情節的描述多次變更,包括發生性行為時兩人的相對位置、男
方是否有手指性侵、洗澡的先後順序,以及最後離開住處的原因,前後證述皆不一致。
此外,法官認為雖然驗傷報告顯示女方下體有擦挫傷,但性行為的方式與力道因人而異,
較為粗魯的過程並不必然等同於違反意願,且女方除了下體外,其餘身體部位並無受傷痕
跡,難以佐證張男曾施加強制力。至於女方事後與網友的LINE通訊內容,只顯示情緒低落
、身心狀況不佳,但並未提及受害經過。法官認為,影響人表現情緒之原因多端,究係因
受強制性交或其他因素所致,均有可能,尚不能據此推論男方違反意願。
綜合各項事證,嘉義地方法院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自屬犯罪不能證
明,判決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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