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賠償60萬 女方答應不提告/性侵和解女反告 男輕判獲緩刑
賠償60萬 女方答應不提告/性侵和解女反告 男輕判獲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50973
男子阿庭為慶祝女同事找到新工作,兩人相約吃晚飯喝酒,餐敘後女方不勝酒力、意識不
清,被男方載到台南一家汽車旅館,乘機性侵得逞。案發後阿庭賠償女方六十萬元、雙方
並寫和解契約,女方原答應不再提刑事與民事告訴,但後又提刑事告訴,台南地院判阿庭
一年十月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內須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受害女子因過往公司同事阿庭(化名)幫忙介紹獲得新公司的工作職務,兩人
相約聚餐慶祝,阿庭於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下午六點許駕車搭載女方到台南市用餐、喝酒
,直到當晚八點半許離開,女方因喝酒醉而意識不清、體力不支,由阿庭扶上其座車,阿
庭見有機可乘,開車載女方到台南北區一家汽車旅館,阿庭利用女方酒醉、難以表達意願
,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女方得逞。
阿庭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查知案發後第二天,阿庭即與女方達成和解,並依約給
付六十萬元賠償金給女方,和解書記載男方向女方道歉及賠償和解金後,女方原諒男方並
拋棄對男方的刑、民事任何請求主張。
法官勘驗阿庭認罪與女方和解過程的錄音檔部分內容,得知女方曾說「讓你不用刑事責任
、不用進去關,那你應該多付點吧,我也不想要毀了你,你有家庭、有小孩都是無辜的,
對,我們不會再提其他民事求償與刑事訴訟」。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雙方確簽立此和解契約,女方同意依約原諒阿庭犯行;但雙方訂定和解
契約後另衍生出其他事端,女方才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既然雙方和解契約未經撤銷、仍
屬有效,考量男方很快支付賠償金給受害女子、達成和解,女方也同意依約原諒阿庭,情
節有憫恕之處,依刑法乘機性交罪對阿庭減輕量刑一年十月,法官並給予緩刑五年、緩刑
期內須付保護管束的自新機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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