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躲不掉!基隆男13年前性侵未成年洗頭妹
※ 引述《yokann (我怕練太壯)》之銘言:
: 小姿在事隔13年後,對黃男提起強制性交告訴,警方找來黃到案,黃供稱確有其事,但當
: 時是兩情相悅,他並未硬上,不過,檢方依所扣得的相關證據,認定黃男涉犯刑度為7年
: 以上,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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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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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大多有證據啦...以無罪推斷來看 要定罪其實證據要很充分
大部分人看到這種案例 要下評論都會去看判決書
沒看判決書大概也不會輕易質疑或上車
用一個同理心56講的例子
被鄉民臭的越想越不對勁系列的判決書長這樣
節錄:
觀諸被告以臉書暱稱「倪懂得」帳號與告訴人A女之對話內容(偵二卷第5頁),被告於
104年8月4日23時43分許以臉書Messenger傳訊告訴人A女稱「想說你都不里我了呢 看到我
都閃不然就是不里我 」「愛過」,告訴人A女回覆「你目地達成了啊 可以走了啊」,被
告表示「呵呵。如果你以為只是床上」「那我也無奈」「一些諾言」,告訴人A女當即稱
「你的花言巧語拿去放在你下一個獵物身上吧」,被告表示「我還記得 好嗎花言巧語」
、「你覺得是這樣嗎」,A女回稱「還有 不要在殘骸國家幼苗」,被告回覆「無法認同。
我也笑笑」、「放心。在來我會出國」等語,復參酌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告訴人A女之簡訊對話內容(偵二卷第16頁),被告於109年11月間某日時對告訴人A女稱
「到底怎麼讓你愛到這樣 單純你的第一次 你都知道我那麼的渣」等語。依上開對話紀錄
之前後文脈絡,可知被告默認兩人確曾於104年8月7日前某日時發生過性行為,被告於109
年間之簡訊亦向A女稱自己是渣男,並提及A女「第一次」性行為是與被告發生,而揶揄A
女是否因「第一次」遭被告奪走,而對被告用情至深等情,足證A女之證述具有可信性。
這樣推斷夠明確了吧
總覺得很怪 這種低於合法年齡幾乎高機率有罪的案例
審判是很謹慎的
怎麼常常被曲解成一面之詞 我說有就有就能定罪
哪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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