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明知少女14歲還嘿咻 超商店員賠10萬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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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少女14歲還嘿咻 超商店員賠10萬換緩刑
05:50 2025/12/05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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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吳姓超商店員,因工作結識一名14歲國二少女,兩人去年8月凌晨在吳男住處發
生性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台南一名吳姓超商店員,因工作結識一名14歲國二少女,兩人去年8月凌晨在吳男住處發
生性關係。吳男原被檢方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重罪起訴,但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
關鍵對話紀錄,吳男曾問少女「你才14歲,媽媽不擔心嗎」,證明他「明知」少女僅14歲
以上、未滿16歲,因變更法條,輕判他3月徒刑。吳男事後火速賠償少女家屬10萬元達成
和解,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他深具悔意,予以緩刑3年,但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可上
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26日凌晨2時許,吳男在台南某超商擔任店員,因少女常到店消費而相
識,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當天凌晨,吳男將少女帶回其位於安南區的租屋處,在雙方合
意下發生一次性行為。
案發後,少女家屬得知怒不可遏,對吳男提告。檢方偵查時,根據少女的出生年月日,認
定她行為時未滿14歲,因此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將吳男起訴
,該罪最重可判10年徒刑。
然而,案件進入台南地院審理後,出現大逆轉。法官審閱雙方Instagram對話紀錄,發現
少女曾主動告知「我身高155、14y(國二...)」,吳男也曾回應「...但你才14歲,媽媽
不擔心嗎...」。加上少女母親證稱,曾親口告訴吳男女兒的年紀。合議庭據此認定,吳
男主觀上僅知悉少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而非「未滿14歲」。
因此,法官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刑度較輕的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
性交罪」。法官審理期間,吳男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與少女家屬調解,當場簽字
並支付10萬元賠償金,獲得家屬原諒。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吳男無前科,犯後已深刻悔悟並賠償完畢,認為經此教訓應知警惕,
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給予緩刑3年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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