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中情侶嚐禁果 法院引兩小無猜條款判賠30萬
國中情侶嚐禁果 法院引兩小無猜條款判賠30萬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33322
台中一對國中生情侶在電影館包廂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女方父母得知後氣炸,認為損害女
兒的身體權、貞操權,並侵害他們對女兒的監護權,對少年和父親提告,連帶求償一百五
十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審酌「兩小無猜條款」後,判少年及其父親,應給付少女及
其父母共卅萬元。
少女的父母提告表示,少年明知女兒未滿十四歲,卻在去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點多,在台
中一家電影館的包廂內,對她做出性交犯意,侵害女兒的身體權、貞操權,還有他們的監
護權,且情節重大,聲明少年和父親要連帶賠償少女和父、母各五十萬元。
少年的父親審理時則辯稱,兩人事發時是男女朋友,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合意性交,兒子已
經接受懲罰在接受感化教育,少女和父母求償的金額過高,自己僅能負擔十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少年雖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她發生性行為,但當時為未滿十四歲的少
女,身體發育未臻健全,性知識尚有不足,屬無性自主能力的人,仍屬故意不法侵害少女
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而少女父母日後也需耗費更多心力照顧她,因此三人對少年和父
親連帶求償有所根據。
不過台中地院表示,少男行為時年僅十五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經考量俗稱「兩小無
猜條款」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
立法理由也揭示,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情形,若一律以第二二七
條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官審酌相關情狀,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後,判決男方應賠償少女廿萬精神慰撫金,少女
父母各請求精神慰撫金,則以五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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